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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公积金?小心被责令补缴!

 江中鸟6933 2018-08-14



 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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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不缴,劳动者不问;
2
劳动者不愿每月工资被扣除住房公积金缴存部分,主动要求单位不要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3
劳动者已经离职,认为缴纳已无意义,遂在仲裁、诉讼中,将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离职补偿,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如果单位遇到过以上三种情况,只能很遗憾地告诉您,单位离被追缴住房公积金也不远了。面对这样一个结果,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可能都有疑惑,看似两厢情愿,互利共赢的事情,为什么到头来变了味呢?

今天,嘉观作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顾问,就跟大家好好聊聊咱们熟悉而又陌生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你
非缴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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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开始,住房公积金是不是非缴纳不可?我们来看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是怎么说的:


1
必须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二十条第一款)


2
主动办!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第三十七条)


3
不能拖!  逾期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话虽如此,但是住房公积金还是没有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2017年年末,北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514.3万。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仅有732.23万人。虽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不一定完全对应,但两者之间这接近八百万的偏差,足以说明住房公积金没有引起部分企业和单位的重视。

那么非缴不可的“单位”范围,又包括哪些呢?公积金条例可说了,这里面单位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说,已经包含了绝大部分能想到的企业了。(所以单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哦)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自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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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们开头的疑惑

其实也不难理解,任何强制性的义务都是不能够避免和排除的,既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项强制义务,那么此项义务就并非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约定规避的。这么说还可能有些抽象,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案例,看看那些天真的人是怎样被啪啪打脸的。


案例一:劳动合同中约定“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

小嘉君终于来到了自己向往已久的律所,结果在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本人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出于对律师工作的热爱,小嘉君还是选择签订了这份合同。离职时,小嘉君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中心支持了小嘉君的请求。


案例二:双方已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但单位仍被责令补缴住房公积金

小嘉君又来到了一家公司应聘法务成功,但工作一段时间后决定离职。双方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其他权利”。达成《调解协议》一个月后,小嘉君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未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公司补缴。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案例三:双方已在诉讼过程达成《调解书》,但单位仍被责令补缴住房公积金

小嘉君来到第三家单位,但因为种种原因又离职了……这一次离职后,小嘉君与单位闹到了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调解书》,均明确表示不再有任何争议。但小嘉君心里还是很生气,于是决定将单位投诉至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后,责令单位为小嘉君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服,遂将住房公积金中心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劳动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作为免除各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的依据,不影响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用人单位支付“再无瓜葛”补偿金,仍被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小嘉君的第四家单位,人事经理特别靠谱。在离职时,双方就离职补偿金问题达成了共识,并明确此后再无纠葛。但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明相关事实后,要求用人单位和小嘉君分别补缴各自应当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这一次用人单位仍然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后认为,单位为小嘉君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单位虽与小嘉君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中约定“今后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权利和义务方面再无纠葛”,但该约定不能免除单位及时为小嘉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上述四个案例分别来自北京、广东和江苏等地,其最终结果,都是被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判断单位是否应当补缴住房公积金,只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是否缴纳过,而不看各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约定——因为他们的约定说到底只属于民事范畴,不能干预行政法意义上权利与义务的判断。

是不是恍然大悟,感觉清楚了很多?那么,我们就来到了最后一个问题:谁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呢?员工如果不满意,又要去哪里投诉呢?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与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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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不是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作出的。我国有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确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收取、核算和执法监督。直辖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只设一个管理中心,例如在北京,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负责整个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运作和监督。

说白了,管理委员会有点像央行,只负责确定整体政策和各项具体标准;管理中心像商业银行,只负责钱款存取这样的具体工作。现在,谁能催缴你的公积金,是不是清楚了呢?


言归正传,笔者煞费苦心,总结起来就是想告诉大家这样几点:


怎么样?看完这些是不是稍微清楚了一些呢?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与行政法密切相关,然而却经常因为对某个领域的不了解而产生许多误解。关注嘉观公众号,我们时刻带你了解你所不知道的行政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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