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哥古点”强烈建议您点击上方音频来收听节目 …… 《司法决疑和洞穴奇案(中)》 在上一期节目中,围绕洞穴吃人案件,五大派法官轮番出场,进行了一番精彩之极的关于法律哲学的唇枪舌战,真是各显其能啊!人人巧舌如簧,各个口吐莲花。吃瓜群众们,如果你还觉得没有被绕晕的话,那就来听听本期节目所讲的洞穴奇案第二季,五大派之后又将有九大门法官闪亮登场。我们还是从后面的故事说起。
在洞穴奇案发生的50年后,4350年,纽卡斯国西部荒野的一位拾荒老人突然被警方拘捕,逮捕他的原因令所有人感到震惊。原来有证据显示在当年的洞穴杀人案中,进入洞中探险并被困其中的实际不是5个人,而是6个人。除了威特莫尔被杀死,四个人被执行绞刑外,这名老者就是神秘的第6个人,也是至今唯一活下来的人,而他能够销声匿迹的原因竟然是因为一座古墓。老头对自己的身份和50年前发生的事情供认不讳。他交待当年探险队去洞穴探险旅行只是一个借口,真实的目的是为了寻宝,威特莫尔就是这个宝藏信息的最初获知者。在洞穴深处大伙果然找到了一处远古墓葬,但不料随后发生了地震。吃人事件发生后,活下来的人已经预计到了出去后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为了保护墓葬的财富,大伙决定选出一个人由他藏身在洞中不露面,等到救援人员撤离后再悄悄离开。出去的人要共同隐瞒这个事实,让藏起来的人有机会活下去,并把财富秘密分给大伙的家属。 这名老者说当年自己是洞中身体条件最好的一个人,也是最诚信的一个人,故此被选中作为潜伏者一直至今。其后几十年间,他一直在秘密给各家后代分散财富,却因为其中一个家庭的兄弟不和导致消息走漏,最后被捕。检察院随后以和50年前另外四个人的同样的罪名起诉老者,老人虽然承认自己参与了吃人事件,但否认犯下了谋杀罪行。此案初审时,陪审团依然按照刑法12条A款判处被告死刑,被告上诉到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以50年前的判例为依据驳回上诉,如此一来案件被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讨论认为当年的案件审理中,5位法官1票弃权,2票赞同,2票反对,这等于没有确定结果,并不构成判例。因此对这名老者的一场新的审判开始了。为了方便,我们对新出场的法官编号将衔接在50年前的五位法官之后。
第六位法官伯纳姆大概是处女座的,他的观点非常类似于前面的基恩法官,主张严格围绕法律条文进行审判。但是他认为基恩法官对于被告人的种种抗辩理由解释的并不够充分,这对于完美门的他来说很难受。因此伯纳姆认为他有必要对案件进行更加细节的解读。 首先伯纳姆认为这件案子出现这么复杂的争议不是因为案件的事实部分含混不清,恰恰相反,它是一起过程清楚的案件。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洞中幸存下来的5个人做好串供和证据的隐匿工作,并众口一词的说威特莫尔是死于生理衰竭或者别的一些原因,之后他们才吃掉了他,那么真相的厘清将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哪怕是只有部分几个人企图撒谎,也将增加侦破的复杂性。但幸运的是,所有的幸存者都如实的交代了洞中发生的事情,这就让情况变得简明。可是简单的事实却导致了复杂的结论。为什么呢?因为人们的立场是矛盾的。 从道德立场出发,威特莫尔是自愿参与的抽签杀人方案,他的死是愿赌服输,并非别人强迫;从法律立场出发,律条写的清楚明白,故意杀人者必须判处死刑,毫无例外的规定。法律和道德看这个案件都很简单,但是他们的结论却是截然相反的,这才是案件复杂的根源。公众在考虑问题时,容易站在道德立场,这是自然地,也是很容易理解的;然而法官并不需要陷入这种矛盾的痛苦之中,因为我们的立场也是鲜明的,我们的誓词决定了我们理所应当站在法律的一边,彻底独立于所谓的道德立场。当然作为公民,法官也可以在审判后,去向总统请求特赦甚至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表达对幸存者的同情,但是此时此刻作为法官,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弄清了立场,案件的审理问题就重新回到简单局面。 本案的辩护律师所提供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其实都是站在道德立场上去视图消解被告在法律立场上所处的不利地位,比如非预谋行为和紧急避险的说法就是如此。被告的确不是有预谋的杀人行动,但这不能抵消其杀人时是一种故意的事实;被告的确是出于自救目的而杀人,但这也不能构成紧急避险的理由。紧急避险作为法律的赦免途径是一种潜在的破坏法治的隐患,因此对其使用必须格外慎重,必须是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其他的可能选项时才可以适用。然而在本案中,杀害威特莫尔的几个人真的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了吗?不,他们仅仅是自己相信他们不可能再被解救,而非真的毫无办法。实际上,威特莫尔在中途反悔时曾要求多等一个星期看看再说,这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足以说明至少在杀人发生的当时洞里面的局面并没有到非吃人不可的紧迫程度。其次,即使洞中的人因为确信已经别无逃生之法而决定采用特殊手段,他们也有责任减轻避险带来的伤害,而不是直接致人死命。比如他们完全可以切掉手指、脚趾或者肢体一部分,而不是上来就杀人;又比如他们可以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之后再分食尸体。此外他们能做的还包括尝试和外界更多的通话,寻找一切可能的办法,或者像威特莫尔所说的继续忍耐几天,等待转机的出现。这些方法幸存者们都没有采用,怎么就能说他们已经别无选择呢? 还有一点很关键,他们当时所处的危险局面是其自身主动性行为的后果,而不是被动性的遭受到侵害。这些人明知探险的种种隐患而不做足够的准备,包括携带更多的饮食和更仔细的设计路线,结果导致被困洞中。这意味着,他们最多只能接受道德同情,却不具备法律的避险资格,用紧急避险作为抗辩理由是难以成立的,他们必须被判处死刑。
第七位法官斯普林汉姆是一个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具有深刻认识和分析能力的人,所以他属于分析门。他认为无论如何,这个案件肯定是一个疑难案件。怎么会有这么多人把它简单处理呢。福斯特和汉迪法官因为案情的各种纠结,直接诉诸于道德和常识判断,这肯定是不妥的;特鲁派尼和伯纳姆同样把复杂的判断简化为向法律宣示的责任问题,这同样是错误的。如果责任就能解决问题,历史上还有很多由那些和我们一样宣誓过的法官审理的而最后难于做出准确判断的案件意味着什么呢?难道那些法官就是失职吗?至于特鲁派尼的特赦意见更是简单回避了法律的责任,而唐定更绝,自己干脆退出了。仅从这些法官的表现已经足够说明这个案件有多么复杂了。 前面的各位法官在一个基本的问题上出现了过分两极化倾向,就是关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一方面的人认为法律绝不容选择,另一方面的人则视图寻求法条本身之外的空间。斯普林汉姆认为作为法官,确实不应该诉求于自由裁量,但是与此同时法律却要求法官对条文的合理意涵尽到准确理解的责任,即使建立这个理解的分析过程是繁琐的复杂的。在理解的灵活性上发挥判断的才能才是法官的职责所系。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正确理解12条A款中所表述的“故意杀人”的“故意”两个字,而这也是该案的复杂之处。洞穴中的6个人为了抽签杀人的计划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讨论的目的清晰的指向杀人意图,讨论的过程中参与者全部处于理智冷静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当然是一种故意;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所有参与者并没有邪恶的预谋,其商量的抽签计划也没有提前锁定一个特定的犯罪对象,威特莫尔是被命运选择的,不是被洞里面的人选择的。幸存者们是出于自我保存的动机而不得不杀人,这点和自我防卫确有相似之处,其杀人行为具有某种“必要性”,他们没有故意的犯罪意图。 这么一来,对本案被告行为的故意性判断就出现了两面性,行动是故意的,但动机不是故意的。简言之,被告实施的是一种没有犯罪意图的有意行动。可为什么动机和矛盾不一致时,人们会对杀人的故意性判断产生疑惑呢?这种疑惑其实正是来自于紧急避险的观念。如果杀人行为是在没有犯罪意图且没有其他选项的情况下的必要,则构成了紧急避险,对此以往的判例是支持不予惩罚的。因而对本案故意性的判断问题就转化为紧急避险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恰好,前面的伯纳姆法官对此案适用于紧急避险提出了一些列质疑,这里正好逐一加以辨析。 伯纳姆法官质疑洞穴中的人们对自己已经濒临生存绝境的认知仅仅是一种主观上的相信,而这种确信不能等同于事实。这样的看法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被围困的人员已经和外界进行了沟通,在通话中从医疗专业人员那里得知自己无法再继续坚持下去的信息和如果吃掉一个人就可能存活的信息,同样的他们也试图咨询杀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可是没有人给予回答。经过这样的沟通,我们有理由认定洞中的人并不是把行动建立在自己的主观预期上,而是建立在一种更加可靠的由专家评估的客观事实上。可以设想,如果当初专家给出的意见是继续等待,他们绝不会去杀掉威特莫尔。至于威特莫尔自己提出的再等一个星期看看再说的细节,这完全不能证明他描述了一种被困人员可以继续忍耐一周的事实,其实他的说法才更加可能是一种主观上的相信,或者是基于恐惧产生的托词。对于洞穴中的人来说,相信威特莫尔还是相信救援专家,这不是很明显的吗。 再有,前面的法官以沃尔金偷面包一案来说明饥饿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理由,这种类比是不恰当的。关键不在于沃尔金的饥饿到了什么程度,是难以忍受还是即将饿死,这不重要,重要的是解决饥饿有许多其他的选择。可以乞讨,可以去教堂,可以去救助站甚至翻垃圾桶。紧急的成立不一定意味着避险的成立。但本案不同,被困的人不仅紧急,而且没有其他选择。伯纳姆法官曾提出了一个听起来颇有道理的选项,人们可以先吃掉手指、脚趾继而是一条手臂和大腿,而不用杀人。但问题是如果你是当时的一员,你愿意在没有麻药的情况下被人一点点的切割吃掉呢还是愿意被一刀杀死呢。伯纳姆法官想避免杀戮,却提出了一个更残忍的千刀万剐的办法,这更加不人道。还有等待其他人的自然死亡这个选项同样是缺乏理性的臆测,除非某个人的身体条件明显不够健康,否则大部分成员的衰弱进程应该大体相似,即使有人真的更早一些死去,其他人在此时估计也剩下不到一口气了。还有力气去吃人吗?即使有力气吃还能逆转生命的衰亡吗?所以如果我们这些法官不是站在一个吃饱喝足生命无虞的境地去挑剔的提出种种极端方案的话,洞穴中的人的确没有其他的选项。 至于出现被困局面是咎由自取的说法,这同样缺乏细致的分析。洞穴探险是一种有风险的活动,参与者自愿选择就理应承担其风险这是没错的。实际上被困洞中艰难求生的痛苦以及假若没有救援到达可能的死亡结局正是这种风险的体现。然而甘冒风险的人只应该承担直接的后果,不应该承担避险行为带来的后果,否则发生火灾时砸破窗户逃生的人是不是还要承担赔偿玻璃的责任呢?承担风险,不等于紧急避险抗辩的无效。 还有一条是对探险人员准备不充分的指责,最显著的理由是探险队为什么不携带更多的食物以保证救援全程都有的可吃。可是这一质问的漏洞显而易见,谁能够提前预知灾难发生持续的准确时间以及需要应对的道具呢?如果他们此次携带了32天的口粮可以等到救援到来,而救援进程却被意外打断延长到40天,我们是不是仍然要归咎于他们准备的不充分呢?这不是典型的事后诸葛亮吗?事实上他们依靠携带的口粮已经生存了23天,这足以说明他们的准备是充分的。 综合以上陈述,针对本案不应适用于紧急避险的种种质疑都是站不住脚的,故此理应判断被告的行为的确是一种避险状态下的别无选择的选择,即使他们是有罪的,也罪不至死,完全应该撤销死刑判决。
第八位登场的塔里法官也是一位敢想感言的法官,他习惯于从独特的交易角度看待案件,将案件背后的种种要素交换进行量化评估,所以他属于计算门。 塔里法官对待本案的看法绝对让许多人难以置信,他认为杀人者无罪,而理由则是他们的行为符合人群的整体利益,死掉1个总比死掉6个人强。听到这里,估计很多人已经要忍不住破口大骂了,这是什么狗官,竟敢把人命放在天平上去称重。大家先暂时控制一下自己正义感的勃起,听听人家的道理再说。 塔里法官上来就提出了一个新颖和大胆的观点:正当防卫的本质就是一种生命的交易。现在假设发生了一起命案,凶手A欲杀害被害人B,B奋起反击,拼尽全力,结果造成A死亡,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人都会承认B是在进行正当防卫。但仔细一想,这个事情的本质其实是B为了阻止自己被杀而先行杀死了A,也就是说B在尚未确定自己肯定会死之前实施了一次预防性的杀人,而法律案例竟然保护这种预防性杀人。这个角度的解读显然有点挑战人们的基本理性,法律怎么会允许预防性杀人呢?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是,是凶手A主动发起了攻击,B是被动的毫无预见,如果事态的发展要求非得在A、B之间选择一个人去死,当然是A死更加合理,他是咎由自取嘛!所有的人应该都会认同这个回答。然而这个回答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同样是人,生命的价值出现了不等值,A的价值此刻小于B的价值,法律和道德在这里都对两条生命进行了交易计算,人们心中更愿意接受的结果其实不过是一种更加划算的交易罢了。这个简单的例子说明,所谓的人命不可以计算的想法不过是把人们盲目的把价值绝对化后的一种空想,在实际的法律审判中,这样的交易是无处不在的,只不过不思考的人看不到罢了。 本案中,威特莫尔并不是一个蓄意加害别人的攻击者,他的生命和其他人的生命是等值的,正当防卫中的不等式关系在这里并没有出现,所以其他的人杀害威特莫尔并不构成一种正当防卫。这个结论其实和前面几位法官完全一致。然而塔里仍然认为被告是无罪的,因为生命价值不等式虽然不存在,但人数不等式仍然存在着,通过杀掉1个人而保全5个人是一笔合算的交易,而且非常关键的是这个交易的是自愿且机会均等的。 可能还是会有人对这样的说法感到不屑,那就让我们设想一个更加极端的比例。假设现在全国1000万民众的生命都要依赖于一个人A的死才能延续,比如一堆即将爆炸的核弹只有A舍命跳进反应堆才能阻止其引爆。假如此时的A坚定的拒绝抛弃自己的生命来挽救同胞,作为求生队伍中的一员,你会完全冷静的接受这个事实而不去指责A吗?而如果此时有一些义愤填膺的人挑头准备强制的把A扔进反应堆,你会正义的去加以阻拦吗?我们对待1000万:1时所抱持的交易态度,到了5:1的比例难道不应该得到合理的延续吗? 当然这个比喻和本案的情况有所差别,牺牲者A是必然被选中的,而洞穴中的威特莫尔则是以抽签方式或然被选中的,这种公平的承担避险成本的方法完全是正当合理的。另外刚才这个比喻上的小小的差异恰恰能说明前面伯纳姆法官提出的洞里的人应该等待一个人先行死亡再去吃肉的想法是多么的不公平,那个体弱的人正好就是该比喻里的A,他根本没得选择,自己的命运只有先死。与之相比,洞中人的抽签方式是不是显得更加文明和公平呢?它毕竟给给了弱者生存的机会。
海伦法官是第九位法官,来自务实门。他主张结合生活实际务实的看待法律,而不是僵硬教条的把法律视为钢铁般冰冷的规则。比如他强烈质疑前面的法官引用饥饿的沃尔金偷面包的案例作为本案被告有罪的支持论据,唐定法官不是说:要想用紧急避难作为理由让被告脱罪,除非沃尔金案被推翻。对此海伦回答说:“为什么不能呢?”沃尔金案就是一种错误,它反映了整个司法体系的一种冷漠和傲慢。斯普林汉姆法官说了好几种解决饥饿难忍的对策,那就让他自己试试看。他很快就会发现,乞讨会立刻遭到警察的驱逐而压根要不到什么东西,宗教机构早已被法律重重限制而关闭了施舍的大门,垃圾桶里翻出来的东西估计法官大人自己再饿也不会吃下去,至于私人慈善机构他们并不是一个能临时性解决某个出现严重饥饿的贫穷者需求的地方,况且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这些慈善机构的大门在哪里也是难以得知的。一切如果从生活的实际出发,饥饿完全应该成为一种避险理由,因为法律之内提供的途径全都没有生活意义上的可行性。 再来看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犯罪情形:强奸。女性在暴力胁迫下,面临着顺从或死亡两个选择,如果选择了顺从,这意味着犯罪分子获得被害人的准入许可了吗?当然不是。这个寻常的但被忽视的例子极其有力的说明,某些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体现的“意图”完全可能不是人们的本意,而过程外的真正本意是能够得到法律的赞同的,就像法庭支持强奸罪成立一样。 女性面临强暴时表现出的意愿和实际意愿为什么相背离呢?因为她们选择的所谓顺从本质上就是一种紧急避险状态;基于同样的道理,本案被告在所处的生存状态下,如不想出某种办法变通就会死亡,他也处于紧急避险状态,故此他的某种顺从也完全应该视为非本意的体现。杀死威特莫尔并非一种故意。伯纳姆法官曾以杀人的过程中出现了完整细致的关于抽签的讨论说明所有参与者处于冷静理智的状态,从而推论出杀人的故意。但请注意上述强暴的例子,女性为了生存有可能配合罪犯脱掉衣服,这同样是冷静理智的行动,但这从未被任何法官视为其同意强暴发生的合理理由。既然如此,又有什么理由认为洞穴中的讨论就可以证明幸存者是在出于本意的杀人呢? 与之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抢匪手枪胁迫下帮助罪犯数钱,在绑票者威胁信的驱使下帮助行凶者运输敲诈物品,这些都说明在别无选择之下的意图并不体现行动主体的故意。然而伯纳姆法官刚才提出了一个尖锐的质疑,洞穴里的人真的别无选择了吗?他们的生命确实到了最后一刻了吗?为什么不多等待一些时间呢?在这里,他其实是把“生命到了最后一刻”和“别无选择”两个命题错误的画上了等号。在最近十几年的强奸案审判实践中,已经建立了一种新的审判案例,即经常性遭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如果能够证明暴力侵害在不断升级且合理的推测在未来面临生命的威胁,那么她先发制人的杀人行为就可以构成正当防卫。这意味着,法律已经在某些合理的场景中,把正当防卫的要件从即刻面临死亡拓展为未来预期死亡。这种改变应当得到大声的鼓励,因为它更加人性化了。以前强制性的把正当防卫和死亡出现的即刻性挂勾是一种罔顾生活实际的虚无法律观。它的意思其实在说,一个人只有在死前的一刹那,才可以正当的杀死对方以求反抗。这岂不荒谬?只要你还没有死,你就很难说自己已经到了死前的一刹那。 强奸案抗辩原则既然出现了改变,就可以同样的应用到其他案件中。因此本案的被告并不需要证明死亡的一刻已经到来,只需要证明在可预期的未来死亡不可避免就足够了,而关于这点,他们在和外界的医疗团队通话时得到的专业评估意见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综合以上看法,洞穴杀人行为既不是出自被告的本意,也无法避免,应当被视为紧急避险下的行为而判无罪。 精彩的庭审还在继续,后面的大法官们仍有诡异的论辩上演。我们将在下期节目中继续带来你前所未闻的法律思考。 创业不易,耳娱心憩之余如有您偶或中意的节目期次,请帮我们随手转发。书不尽言!您的鼓励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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