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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社会:财产权初步

 关键决心H 2018-08-14

文:丹·桑切斯(Dan Sanchez)

译:David Wu


“鲁滨逊经济学”——对完全孤立的行动人的分析,可以揭示不少真理。然而,就好像无舞伴跳不成探戈(tango),无论交易还是战斗,都需要两个人;因此,在人的行动科学当中,要产生财产权、交换以及正义的问题,都至少需要两个人(鲁滨逊与星期五)。对一个微型二人社会的分析,有助于揭示大量惊人的原理;而这些原理,即便对于大型、复杂的社会,也依然是正确有效的。让我们来看看鲁滨逊和星期五都教会我们什么。

比如说,鲁滨逊和星期五在天堂乐土(Cockaigne),也就是中世纪诗人幻梦中的富饶之地相遇。让我们听听休谟对其状况的描述,在这里:


大自然赋予人类身体之外的全部便利,达到如此丰富充裕的地步,以至于完全没有任何的不确定性,也毋须我们付出半点的操劳和勤勉,每个人都会发现,无论自己的胃口如何贪婪,不管自己的欲望怎样放纵,都能得到完全的满足。【1】


休谟接着假设,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自然之美是这样的:他没有装饰的欲望,天气是那么温和,不需要衣物蔽体,朝四周望去,野生植物无穷无尽地提供最美味的食物,天然泉水源源不竭地涌出最可口的饮料。

休谟认为,在这样的天堂里面,财产和公正的人类规则将完全无用:


既然每个人都已经绰有馀裕,会出于怎样的目的去划分财货?既然不会有人受到损害,那么为何要产生财产权?把这个东西叫做我的,既然当别人把它拿走时,而我只要伸手就能获得对我来说价值等同的东西,这种叫法又有何必要?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徒劳的,不过是一个无用的仪式。【2】


正如汉斯-赫尔曼·霍普类似的推论:


要形成财产权的概念,财货就必须是稀缺的,从而在这些财货利用上可能出现冲突。这就是财产权的功能,即通过分派排他性的所有权,以避免稀缺资源利用上的这种冲突可能性。【3】


“稀缺”——经济学家所用这个词,不仅仅是“非充裕的”,而且是“竞争性的”。天堂乐土让财产权与正义陷于无用,不仅仅在于财货的充裕性;而且出乎这一事实:即一个人使用一样财货,从物理意义上排除不了他人使用同一样财货。正如霍普解释的:

比如说,由于香蕉如在天堂般极大丰富,我对于现时香蕉的消费,绝不会减少未来香蕉对我的供给(可能消费),也不会减少现在还是将来香蕉对其他任何人的供给,那么财产权的转让,就如这里的香蕉,都会是多余的。【4】

所以天堂乐土的任何东西(甚至人的身体)都是非竞争性的,【5】对于鲁滨逊或星期五来说,财产和正义的规则,在这里不可能有丝毫用处。

现在,让我们从这个伊甸园中驱逐鲁滨逊和星期五。首先假设,鲁滨逊和星期五的身体是竞争性的。根据这一假设,现在发生冲突是可能的。例如,星期五可能要鲁滨逊给他理发,而鲁宾逊可能想要去游泳。鲁滨逊的身体是竞争性的,因为它不可能被同时用于理发和游泳。由于人的身体具备竞争性,在它们的利用上就容易出现冲突。这样的冲突甚至可能升级为战祸。所以,为避免这样的冲突,一套关于人的身体排他性利用的社会公认规则(道德准则),对于每个人来班次都是普遍有益的。

此外,还有最为重要的事实是,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如米塞斯写道:


在社会合作分工原则下人所尽的努力,比起孤立个体的单独努力,若条件不变时,那么每单位的投入,会得到更大的产出。人的理性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并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社会合作对几乎每个人而言,成为他实现一切目的的伟大手段。人类的巨大共同利益,对社会联系纽带的这些维护和强化,取代了无情的生物性竞争这个动植物生命的显著标志。【6】


例如,星期五(在笛福的小说中,来自食人族部落),也许会更愿意与鲁滨逊合作,而不是吃掉他,如果他知道这种合作如何富有成效。为了促进社会合作,人们普遍觉得,形成某种财产和正义的道德准则,以避免那些会瓦解分工的冲突,是有利于自身的。

一项备选方案,是对于每个人而言,排他性控制他或她自己的身体。这个规则之所以具备明显的决定性优势,是由于人的身体对于寄居在其中的心灵之目的而言,是唯一有效的服务手段。

另一项备选方案,是一群人(“主人”种姓)控制自己的身体,还控制着另一群人(“奴隶”种姓)以及奴役劳动的所有产品。例如,这两个人可以将鲁滨逊看作是一名理所当然的主人,因为他是一个英国人,而把星期五当成是一名理所当然的奴隶,因为他是一个黑加勒比人。

这最终将损害主人和奴隶双方的利益。 

这将有损奴隶的利益,因为每个人为其目的用其身体采取的每个行动,都最大化了他的事前效用。【7】相反,一个人每次运用自己的身体,不得不被迫采取其他的行动,势必降低他的事前效用。对他而言,总是有可能在行动时犯错,因此无法最大化他的事后效用。此外,可以想象,星期五也许会操纵鲁滨逊的身体,用一种鲁滨逊在事后认为比他出于自愿更有利的方式。例如,鲁滨逊可能一不留神踏进流沙,星期五则将他猛拉出来。但是,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在道德和法律规范中,以规律而非以例外形式系统发生的情况才是值得考虑的。正如哈耶克F.A.写道: 


应该由人们自己决策,因为一般来讲,只有其本身能够最确切地知道自身行动的周遭环境,话虽如此,我们还是需要考虑,条件应当能使他们最为有效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如果因为假定人是理性的存在而赋予其以自由,那也必须相应让其承担自己决策的后果。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永远把一个人当成是自己最佳利益的判断者;这仅仅意味着,我们永远不可能确定有谁能比他更好地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8】


总体而言,主人-奴隶安排同样不利于主人的利益,正如米塞斯所说,这是因为:


自由劳动力比起奴隶具备更大的生产力。奴隶对竭尽全力毫无兴趣。他付出的劳动及热忱顶多只达到这样的程度,即躲过无法完成最低限度工作会遭受的惩罚就足够了。而另一方面,自由的工作者知道其工作量完成愈多,他得到的报酬也就愈高。他会竭尽全力以求提高收入。【9】


以上对所有程度的奴役都是正确的,包括封建农奴制。这种总得来说不利的程度,与奴役的彻底程度直接相关。因此,排他性拥有自己身体的原理应该胜出,因为这符合几乎每个人的利益。

对人的身体言尽于此。那么其他的财货呢?为防止鲁滨逊和星期五之间对于椰子的冲突,从而促进社会合作,身体以外的财货也必须以某种方式划分。大卫·休谟认为划分财货的最佳规则是显而易见的。“谁不明白,”他写道,


但凡一个人凭技艺或勤奋生产或改良了什么东西,都应当保证永远为他所有,以鼓励这样有用的习惯和技艺?【10】


隐含在这个命题中的是洛克训导:不管是谁,只要他第一个改良(“拓殖”或洛克所说“将自己的劳动混入”)自然资源,就被认作是这项资源的正当主人。鲁滨逊和星期五对他们个人改良资源的使用及享用愈有保障,则改良资源的数量就会愈多。

休谟继续写道:


谁不明白,这项所有权可凭同意而转让,以产生这般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商业和交往?谁不明白,一切契约......应当认真履行,以确保如此促进人类一般利益的相互信任和信赖?【11】


交换(休谟的“商业和交往”)对人类是有益的,因为每一个交换在事前于双方都是有利的。正如穆瑞N.罗斯巴德所说:


交换的本质在于,双方成交是因为预计这将有利于自身;否则他们就不会同意交换。发生交换的必要条件是:两样财货对交换双方而言,在各自价值尺度上有着次序相反的评价。【12】


因此,在鲁滨逊和星期五之间发生的自由贸易愈多,他们得到的满足也就愈大。

请记住,这一切仅仅关系到具有竞争性的财货。正如在天堂乐土分配财产权是徒劳的,为空气(在大多数情况下)或观念这样的非竞争性财货分配财产权也是没有效用的。

因此,我们就有了可被叫做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秩序:永久的自我所有权,一个人拓殖或契约取得的财货以及这些财货之所有竞争性产品的永久(甚至是遥远的【13】)所有权。霍普巧妙解释了为什么在所有备选方案中,这套规则最为有利:


按照定义,任何对这套规则的偏离意味着:将财产名义所有权(且因此是收入)从财货利用者-生产者与契约者再分配给非利用者-生产者与非契约者。因此,任何这样的偏离也就意味着,那些稀缺性被人认识的资源的原始占有相对减少,新财货生产及原有财货的维护减少,互惠互利的契约与贸易也自然减少。从可交换财货与服务的角度来看,这自然意味着生活水平下降。并且,唯有财货的头一个利用者(而非后来者)才能获得所有权的规定,确保了人们始终如一尽最大努力地生产。【14】


对于几乎每个人而言,自由主义在所有替代性财产规范中,是借助社会合作的普遍手段为个人目的提供便利的最佳规范。以上原因在二人社会中无疑是正确的;在大得多的社会中,也同样是如此。自由主义这个规范的优势(那些悖离规范的缺点),在延伸意义的市场社会里面的表现方式,当然会更加复杂,但背后的逻辑却基本相同。纵观经济分析的所有精微奥妙,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明白,同一原则是正确有效的:在控制权依赖于成效,收益权取决于贡献的程度上,借助私有财产权(如上文所述),几乎任何给定个人的利益都得到了促进。


注释:

【1】David Hume, An Enquiry Concerning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section 3.

【2】同上。

【3】Hans-Hermann Hoppe, A Theory ofSocialism and Capitalism, chapter 2.

【4】同上。

【5】可以假设鲁滨逊和星期五操纵对方身体多少来讲在物理意义上是不可能的。

【6】Ludwig von Mises, Theory andHistory, chapter 3.

【7】Murray N. Rothbard, Man, Economy,and State, chapter 14, section 2.

【8】F.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p. 76.

【9】Ludwig von Mises, Liberalism: TheClassical Tradition, chapter 1, section 2.

【10】David Hume, An Enquiry Concerning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section 3.

【11】同上。

【12】Murray N. Rothbard, Man, Economy,and State, chapter 2, section 2.

【13】关于这一补充,参阅本人随笔'Anarcho-Syndicalism: A Recipe for Ruin.'

【14】Hans-Hermann Hoppe, The Economics andEthics of Private Property, p. 332–333.


作者简介:丹·桑切斯是一名经济学者、教育工作者及独立记者,在米塞斯研究院负责运营米塞斯学术在线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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