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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公证遗嘱令兄弟反目

 贾律师 2018-08-15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由于父亲生前留下两份内容不同的公证遗嘱,一对亲兄弟在父母过世后因财产分割闹到法院。弟弟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依法分割父母的存款。近日,通州法院成功调解此案,将父母的房产一人一半的产权份额进行分配,父母的存款由哥哥掌握,补偿给弟弟7.5万元,兄弟俩握手言和。

  此案中,张氏兄弟的父亲去世后,弟弟将哥哥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按照2014年父亲的公证遗嘱继承父亲留下的涉案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并依法分割父母的存款。哥哥到庭应诉,也出示了一份父亲于2013年所做的公证遗嘱,内容与弟弟提交的完全相反。且哥哥主张父亲在给弟弟立遗嘱的时候处于老年痴呆状态,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所以申请对父亲在给弟弟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几经周折,因父亲去世已久,现有的材料不足以做出民事行为鉴定,多家鉴定机构均给于退案处理。

  因遗产之争,张氏兄弟不惜恶言相向,大打出手。庭审中,双方都指责对方不孝顺父母,并自称己方尽到赡养义务,双方矛盾冲突激烈。

  承办此案的法官以血缘亲情为出发点,为促成兄弟之间的和解,采用了多样的调解方式。最终,兄弟二人在法庭上释然,为自己的错误向对方道歉。双方达成协议,将父母的房产以一人一半的产权份额进行分配,父母的存款由哥哥掌握,补偿给弟弟7.5万元,兄弟握手言和。

  法官表示,根据《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都持有公证遗嘱,但弟弟持有的公证遗嘱日期晚于哥哥持有的公证遗嘱的时间,应该以弟弟持有的公证遗嘱为准。虽然哥哥对父亲在立弟弟持有这份遗嘱时候的行为能力有异议,但经过法定程序并未得出父亲行为能力受限的结论,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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