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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听话,能否变更抚养权?

 贾律师 2018-08-15


作者:蒋敏

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成为越来越司空见惯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不愿在生活中委曲求全,而是通过离婚将自己从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从而重新追求幸福。追求幸福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但不应以牺牲孩子为代价。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林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小夫妻二人新婚燕尔,感情着实不错,先后生育两个女儿。女儿出生后,随着柴米油盐般的生活琐事越来越多,夫妻关系及婆媳关系越来越僵持。每天面对烦躁的家庭氛围的李某,未能经受住婚外异性张某所给温暖的诱惑,最终还是出轨了。


李某与林某的婚姻草草收场,同时,双方约定六岁的大女儿小林随李某生活,近三岁的小女儿小月随林某生活。双方离婚不久,李某便与张某(离异,有一女小小张)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因小林与小小张年龄相仿,二人总是争吵打闹,而小林并不服从李某的管教,故这个后组成的新家庭每天都过得鸡飞狗跳。于是,李某开始产生把小林还给林某,让才三岁的小月跟自己生活的想法,遂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女小林随原告生活,次女小月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归各自承担。原、被告离婚后,因长女原先一直由被告母亲带,养成不少不良习惯,现很难调教过来,且长女常常闹着要回被告处;而小女儿小月现不足三周岁,离不开母亲,需要母亲的抚养才能确保小女儿的健康成长。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变更两女儿的抚养权。


被告林某辩称: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就是从有利于原告和女儿的角度对女儿抚养权作出这样的约定,现在原告却反悔说喜欢小女儿不喜欢大女儿,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不同意变更。



法院判决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长女小林由原告直接抚养,次女小月由被告直接抚养,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原、被告离婚才数月,双方抚养子女的客观条件尚未发生显著变化,原告即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童年是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渐渐形成的初期,为人父母者应加强对孩子的关爱与教育,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并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相理解,遇事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故溧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评析


变更抚养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被判刑或长期出国等客观原因)



本案中,李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实际上是两点:一、大女儿小林比较调皮,不服管教;二、小林与李某现任丈夫的女儿相处的不融洽。虽李某不愿意承认,但整个庭审其陈述的内容折射出其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希望通过变更抚养关系,使自己新组成的家庭生活能更平静、和谐。然而李某却忽略了其对子女的责任。


关于大女儿小林,其若真的存在不良习惯,回到宠爱孩子的奶奶身边,只会助长不良习惯的养成。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不能因为孩子不听话或有不良习惯等缺点就将孩子推出去,放弃这个孩子,而应该承担对孩子管教的责任,以身作则,引导孩子纠正不良行为,让孩子变得越来越优秀;关于小女儿小月,其尚不足三周岁,虽不能缺失母爱,也不能缺失父爱。既然李某与林某已经离异,对孩子的爱护并不仅仅只有直接抚养孩子这一种方式,还可以通过探望孩子时的关爱照顾及平时的交流教导等方式予以实现,且两三岁的孩子更需要亲人的悉心照顾。

李某本人因工作并不能亲自照顾孩子,而是将孩子交由现任老公的父母照顾。倘若孩子的奶奶父亲都不能相信,又有什么理由去相信别人能更加细心、耐心的照顾好这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小小孩童?然无论法官如何苦口婆心地劝解李某,李某坚决不愿意撤回诉请。后法官建议两个女儿都交由林某抚养,李某依法支付抚养费,李某依然拒绝。调解未果,故溧水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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