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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syqlawyer 2018-08-16

靠施工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工程质量纠纷和工程款结算纠纷两方面。


发包方诉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工程质量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第119个案由就是“挂靠经营纠纷”,挂靠施工纠纷可以列为是挂靠经营纠纷的一种。关于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明确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在因工程质量产生纠纷时,发包方可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诉被挂靠人及发包方工程款结算纠纷

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挂靠人未足额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发包人负有证明其是否已付清工程款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依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借用他人资质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暂行规定和解释规定不同,应按照解释的规定执行,因为解释发布在后,且解释的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内容来源于:海那法律在线

编辑整理:杜玉明律师(duyumi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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