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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列为共同诉讼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亮点

 syqlawyer 2018-08-16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挂靠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屡见不鲜,“挂靠”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就是“借用资质”。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挂靠主要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存在挂靠情况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往往相互推卸责任,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能否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要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以下简称:旧民诉意见)第43条的规定,而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是挂靠与被挂靠的主体限制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要么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准许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节约诉讼成本,同时防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相互推诿,规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应理解为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法院一般不主动适用。因此,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注意全面考虑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并列明,或主动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请求。

简介

王登山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导师

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用书编写专家

《中国建筑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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