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门诊统筹待遇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哪城镇职工参保人如何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呢? 如何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答】:城镇职工参保人可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本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在选定的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目录范围的药费及诊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在我市指定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不受选点限制。 普通门诊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特定门诊项目及自行购药以外的门诊。参保人按规定在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下称'参保人')等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规定 1、门统转诊的有效期,由办理转诊手续的首诊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病情确定(一般默认为一个月),期间在转诊的三级医院发生费用可直接按规定享受门统待遇。如参保人员需要再次转诊的,应重新办理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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