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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如何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与“抓早抓小”|372

 卓越睿鑫 2018-08-24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党的纪律”之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表明执行党的纪律在“严”的前提下,要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祸;抓早抓小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经常“红脸出汗”。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来抓早抓笔者结合所在工作岗位,提出一些浅见。


一、厘清抓早抓小与“第一种形态”的区别和联系

(一)“抓早抓小”与“第一种形态”范畴不同。

“抓早抓小”概念是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是全面从严的体现。“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的一项具体处置方式,是抓早抓小一种具体体现。归结起来,“抓早抓小”范畴比“第一种形态”更宽泛。 “第一种形态”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范畴,针对的问题均涉及违反党纪行规边缘,体现的是执纪执规的严肃性。而“抓早抓小”范畴则较之宽泛,不仅包含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还属于各级党组织、各部门条线、各单位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范畴,针对的问题可以更为轻微,体现的是对干部员工的严管厚爱。

(二)“抓早抓小”与“第一形态”运用条件有所不同

首先是发起主体不同。抓早抓小运用发起主体可以是各级党组织、人事部门、内控管理部门等,但“第一形态””发起主体只能是纪检监察机关。

其次是启用条件不同。根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包括“第一形态”在内的'四种形态'统计应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

所以,按照规定启用“第一种形态”比较严格和严肃,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以问题线索处置为起点,二是实施对象为党员,三是经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后,确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

抓早抓小其他方式的启用相对没有严格的程序,各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员工在执规执纪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尚无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即可由相关部门实施。

二、把握“第一种形态”运用的“两个环节”

 “第一种形态”运用:

一是以发现问题线索启动。问题线索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移交、业务部门检查发现、审计发现、巡视发现、其他方面等。

二是问题线索处置以谈话函询开始。按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问题线索的承办部门要结合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笔者认为,四类方式实际上渐进式,谈话函询应该是四类方式的启动式,每个层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均可实行。《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谈话函询,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可以看出,第一、第二种情形属于“第一种形态”实施范畴,第三种情况视初步核实的结果而定。应该说,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的最初的处置方式,经纪律审查后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组织措施,是处理结果。为避免既统计过程又统计结果,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该处理结果即纳入“第一形态”范畴。

三、规范实施“第一种形态”与抓早抓小

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的有关统计规定,“第一种形态”共14 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 2 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 12 项组织措施。

因抓早抓小范畴更加宽泛,各单位除实施“第一种形态”所含的组织措施外,还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处置。如笔者所在商业银行制订的《员工违规处理程序规定》:经初步认定,认为虽违反业务管理规章,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各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管理规定和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采用教育提醒、通报、积分、调整绩效分配、降低考核档次、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和党组织、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形成合力,规范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切实抓早抓小,形成全面从严的氛围,推动各项工作进步。原则上,“第一种形态”由纪检监察部门发起运用,并由相关组织人事、内控管理诸部门共同实施抓早抓小。其中建议:

1.对党员在执行党纪或党的领导干部在履行“两个责任”等方面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需运用“第一种形态”相关措施的,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2.对干部员工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需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如经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程序确定须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可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未经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程序确认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则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抓早抓小。

3.对员工存在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行为的,如经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程序确定须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可指定相关合规部门实施;未经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程序确认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则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实施抓早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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