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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基层州县官员的族群结构分析-洪丽珠

 昵称55657209 2018-08-27

作者:洪丽珠,原台湾「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现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研究员。本文原载于《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No. 62 – January 2016和“民族史”


至元二年(1264)元世祖下诏:


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1]定调路级地方政府用人的族群政策。廿八年(1291)又诏曰: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2]


族群任官的政策在征服江南多年之后扩及于大江南北的府州县,但似乎官职与特定族群的对应限制,至少在路以下的单位已无法执行。「长官」之称在元代史料中通常指达鲁花赤;而总管、州县尹则通称为正官,不过这显然并不固定,廿八年诏中的「长官」,相对于「除达鲁花赤外」,所指应即为总管、尹等。无论如何,「永为定制」的模式,至少在府州县可能面临困难。故廿余年之后,总管、令尹「宜」选用汉人佐贰官「参用」色目、汉人。到了成宗大德三年(1299)诏:「福建州县官类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汉人参用」,似乎在州县层级,族群任官的「制衡」色彩已经往「参用」的方向偏重。


对于四等人制与用人政策,学界近年产生了一些反思,尤其四「等」人制开始受到检讨。例如船田善之(FunadaYoshiyuki)指出,元朝的族群等级制是元史学界很习惯的研究角度,但是「色目」一辞的概念在整个元代可说模糊不清,某些官职由蒙古、色目人担任,被视为是歧视汉人、南人的用人政策,但色目人在任官上不必然比汉人、南人高,据此认为「参用」才是族群用人制的本质,而非「歧视」或「制衡]。换言之,色目与汉人、南人的任官差别是一种集团(Group)主义的用人方法罢了。[3]确实,元代史料中,参用一词颇为常见,任官与族群对应的状况除了蒙古人之外,色目与汉人并非一直有上与下的差别,元代法律上更找不到四等人制的明文规定。[4]应该思考的是,四「等」人或者四类人的存在,是否需要透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参用」与「制衡」之间是否无法并存?又要如何区分?


有些清楚呈现出「等差」感的史料还是很难忽视的,例如:


一品子荫正五品;从一品子荫从五品;正二品子荫正六品;挨次至七品。

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钦此。[5]


除了荫制之外,官员子弟的入学规定亦有等差:


今国子学弟子员有蒙古、色目、汉人之别,蒙古、色目宜在优崇,故牒而

至者不限远外,而蒙古之视色目尤优。[6]


再看元人怎么讨论这个问题。南人进士,官至翰林学士、与修三史的欧阳玄(1283-1357)在延佑二年(1315)开科考试时,曾如此对策:


精铨选之本,在于严族属之分以尊吾国人;略岁月之考以拔其才用。今之

女真、河西明有着令而自混色目;北庭族属邻于近似而均视蒙古,乘坚驱

良,并列通显。盖我国人天性浑厚,不自标榜…。[7]


以上的数据说明,蒙古、色目乃至汉人之间并非区别不清,尤其是在任官、擢才方面的确有「等差」存在,欧阳玄的对策也显示在当代人的认知里,族群之间的区别「明有着令」,而「自混色目」则更证明色目较蒙古人以外的其他族群有较好的待遇。由此可见,或许族群之间的界限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不免有模糊地带,但四等人制、差别待遇,乃至族群用人制是制衡或参用,似应分开讨论。事实上,不仅是女真等族会想自混色目,高丽人也曾上表「乞比色目」,[8]皆证明色目人与汉人之间的「差异」确实存在,否则这些高丽、女真也无须自寻烦恼。


四「等」人是否可以视作一种制度,或有需要重新检讨之处,甚至可以考虑代以更为中性的词汇,例如四团、四类等,但在任官与法律地位上,四「等」人还是比较能够突显特性的说法。个人以为,如果族群任官制会给予研究者不同甚至矛盾的印象,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任官层级的问题,如同美国学者Elizabeth Endicott-West认为达鲁花赤因为圆坐制度与缺乏直达天听的管道,丧失大汗代理人的资格,职权已经从监印者、监视者转化为真正的民政长管。[9]这恐怕是史料聚焦在州、县层级的达鲁花赤,如果观察对象往上移动,路级的达鲁花赤应是另外一番光景。确实,州、县达鲁花赤除了掌印之外,几乎没有异于同僚的特权,也担当亲自处理县政的责任,例如与县尹平行的进行验尸工作,也会因民政失误而受罚,已经脱离了纯粹的监督者角色。[10]


为了了解在第一线的官府中,四大族群的任官状况,以及对应到元朝政治特色上,可能有何种意义。本文透过开放性的搜集、统计与分析,呈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别在北方与南方州、县级官员中所占比例。统计或许无法代表真实的面貌,但也是趋近历史大势与现场的一种方法。齐觉生曾经根据札奇斯钦的研究,从《元史》中统计县达鲁花赤的族群分布,其中汉族(合计汉人、南人)约占21%蒙古、色目各约33%余为种族不明者[11]其分类系直接依照史料中的称法,优点是不预设认识,直接呈现明初人编纂《元史》时的语汇,但如此一来,可能失去了分类的意义,也很难放到元代体制内讨论,尤其是与任官不可分的四大类族群,例如女真、契丹被独立出汉人之外汉人与南人混计高丽与尼波罗(尼泊尔)同列一类,在元代的政治环境中,这样的数据意义很难定位。故此,本文还是采用传统的四大族群分类法进行统计。


除此之外,李治安的〈元代县官研究〉一文,提供了县级官府的建置、圆议联署、权力运作、官吏选用管理等面貌,也指出蒙古统治对于各地州县官府带来了运作方式、职权行驶与官员素质等方面的影响。[12]凡此,皆为本文之研究参考。


一、相关词汇与制度的认识


今人对于元代的制度认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模糊,本文涉及的相关词汇与制度的解释恐怕不可少。


(一)政治上的「北方」与「南方」


首先是南方与南人北方与汉人在本文中的定义:南与北并非纯粹地理上的意涵,而是一种政治界线;南人与汉人,也不是种族血缘上的分类。狭义来说,南方与南人指的是原来南宋治下的地区与人民,通常在元代即是江南三省(江浙、江西、湖广)北方则主要是女真金朝的统治区域,并包含灭南宋之前即已征服的四川、大理国所在的云南、还有设征东行省治理的高丽,而居住在这些区域的人群皆属汉人(包含汉族、契丹、女真、靺鞨、高句丽、西南少数民族等)。简言之,本文的南方是「南人」所属之区;北方则是「汉人」所系之域,皆属狭义。目前为止,清楚界定元代政治地理上的「南」与「北」者,以钱大昕先生为主。他指出南人、汉人的区域以「宋、金疆域为断」,只是在宋、金交界的河南江北行省划分较为复杂「河南省唯江北淮南诸路为南人」,[13]所谓江北淮南诸路包含:江北河南道(襄阳路、蕲州路与黄州路);淮西江北道(庐州路〔和州、无为州、六安州〕、安丰路〔濠州〕与安庆路);江北淮东道(扬州路〔真州、滁州、泰州、通州、崇明州〕、淮安路〔海州、泗州、安东州〕与高邮府);山南江北道(中兴路、峡州路、安陆府、沔阳府、德安辅〔随州〕与荆门州)。[14]萧启庆师进一步阐释:大理国所在的云南,以及宋、蒙战争区域的四川,因为征服较早,在元代乡试应取人数之分配上,划属汉人区域。故所谓南方,包括江南三省(浙江、江西、湖广)、河南江北行省南部(以淮河为界),其余则皆视为北方区域,即汉人区域。[15]


元代汉人南人区域界线示意图


(二)基层州县


1.县级州


所谓的基层州县官府,除县之外,「州无属县,得亲治民」,[16]元代有为数不少的州都是「无属县」而「亲治民」。行省以下的官府有路、府、州、(司)、县,路通常辖下皆有府、州、司、县,是中层机关;府则一般兼领州、县,分为少数的直隶府(直隶于省)与数量较多的属府(隶属于路的府),属府通常只领县,建置与路相近,惟府不依户口分上、中、下。根据张金铣的研究,主要的大府都已升格为路,余下的府无足轻重。[17]州对上的关系可分为直隶州(直隶于省)与属州(隶属于宣慰司、路、府);对下则有领县或不领县,不领县的州通常是由县升格,除了官员编制不同,功能与县无异,相对于领县之州,本文称之为县级州,亦可与县统称为基层州县。根据笔者的统计,元代的县级州在北方有123个(总州数247)、南方有59个(总州数115),[ 18]为数不少。


2.录事司


除了县级州之外,录事司亦属基层官府。录事司是元代特有的都市制度管理的是路治所在的城市。对总管府(路)来说,录事司的基本功能与所领的州、县相近,只是官员名称与品级有异,以镇江路(江浙行省)为例,总管府所在倚廓县丹徒城内就同时有县治和录事司两个衙门。《元史》:若城韍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19]城市民少的定义是多少,史料上不是很清楚。录事司分担的是倚郭县本应管理的城市居民,有录事司的县,县尹就不过问城中事务。爱宕松男(OtagiMatsuo)曾经针对录事司进行研究,指出元统元年进士录所载都市出身者的籍贯,都以录事司呈现,反映了在州县制度中,「(都)市制」已经确立为一种等同于州、县的行政建置。[20]设置录事司主要目的是直接掌控赋税的功能,蒙古人对于农业地区的土地税模式并不熟悉,以户口为单位,强化都市人口的控制,在财政掠夺的意义上,最容易达到需求,因都市正是户口最集中的地方。[21]


3.州、县官府与官员的性质


元代的州、县根据性质可分为一般州县与投下州县,后者是元代分封制度下的州县,建置与一般州县相同,主要在达鲁花赤是由投下主派任,故大多与州县所属的蒙古诸王、公主后妃、大小勋臣具有私属关系。投下州、县的达鲁花赤派任,在忽必烈祖述变通的制度下,常常成为中央与分封诸王亲贵对抗的权力场。[22]窝阔台时期,投下主可派任投下达鲁花赤,但不预其余有司官员。中统时期投下主甚至可推荐达鲁花赤以外的官员,并在自己封地内的州县任意迁调,惟禁止调至一般州县。元仁宗(Āyurparibhadra,1311-1320在位)曾试图干预投下达鲁花赤的派任,但效果不彰。[23]有元一代,投下主大致上只享有所封地区的财赋,而不预一般行政,达鲁花赤由投下主保举,经中央政府任命的形式过程,但无论如何,投下州县的达鲁花赤,依然不是「正常」的朝廷命官,甚至可说是「官僚家产制」(bureaucratic-patrimonialism)的标准象征。[24]故对于州县达鲁花赤族群比例的观察,也应该奠基于这样的认识之上。


建国之初北方州、县因为宋、金统治的差异以及蒙古征服战争的进程,官员的属性颇为不同,以北方来说,军事菁英中的大世侯直接转换成路级长官,拥有行省、万户、兵马都总管之称,建立路级政府;中、小世侯则成为州、县首长,拥有千户、节度使、刺史、令、尹等官称,建立州、县政府。因此路、州、县官员,除了汉式官僚制中的上级与下级之关系,知州、县令常常是路、府大世侯的僮仆皂吏、私属幕僚,具有公领域之外的主从关系。[25]虽然立国中原以及平定江南之后,州、县的人事渐渐步向制度化,收归中央,但州县级官员与上级的路、府的关系,不免受到此种地方行政发展背景的影响,县级官员的地位颇有卑贱化的趋势。


(三)官员编制


1.种类与编制


元代地方官员一般可分为三大类:长官、佐贰官与首领官(胥吏之首),长官包含达各级鲁花赤与总管、令尹、录事。以路为例,长官是达鲁花赤与总管,佐贰官有同知、治中、判官与推官。[26 ]达鲁花赤是监治官,元人文集中常称「长官」,亦有监郡之别称;总管为管民官,常称「正官」,两位首长的品秩与俸禄等待遇相同。州亦设达鲁花赤,与州尹同为长官,佐贰官有同知(只设于上州)、判官,下州判官要兼捕盗之事(类似县主簿兼尉)。首领官则是吏员之长,又称幕官,例如知事、吏目、提控案牍等,依照州的等级或有或删减。[27]

以县为例,县衙里面的正规官、吏编制如下:


官員與首領官

學職(官)

胥吏與皁隸

達魯花赤

主簿

 

 

巡檢

典史

儒學教諭

醫學教諭

書院山長

書狀

承發

架閣

貼書

郵長

攢典

祇候

司獄

禁子



















(◎此表据元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13、卷15-17所制。


灰格所示即为本文统计族群比例的官员,典史即为首领官,是吏员之长,尉在中、下县通常与主簿合一,称簿尉,单独设尉的上县,不仅有独立的尉司,而且专职捕盗,来源与性质有其特殊性,故不列入计算。


以下将本文涉及的县级州、县、录事司的长官、佐贰官编制整理如下:


(1)各级达鲁花赤(Darughachi):别称长官、监郡。

(2)县级州(基层州):尹、同知(中、下州不设)、判官(下州兼管捕盗)。

(3)县:尹、丞(中、下县不设)、主簿(下县簿、尉合一)。

(4)录事司:录事、判官(兼捕盗,两千户以下不设)。


录事司本有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设于路、府所在城市。至元廿年,增设录事司达鲁花赤一员,裁司候,判官则兼捕盗之事,若城韍民少,城中民户就归倚郭县管理,不另外设司。杭州城曾经设立四个录事司,后省为左、右两司。上都与大都两京城中则设警巡院取代录事司的功能。[28]


2.避籍问题


历代皆有地方官员避籍任官的制度,这一点或许也会成为南人、汉人比例统计上的潜在变因,必须特别说明。根据《元史.铨法.注官避籍》:至元五年(1268)议:『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阙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29]亦即原则上虽有避籍规范,但是仅止于不在本籍的州、县、司任官,实际上可能更为宽松,可以找到许多例子来证明元代的避籍制度基本上不太影响南方、北方这样的区分统计,且限制仅止于路以下,最常见的是在本籍所属路下其他州、县任官,更有「隐性在籍」任官的问题。


笔者所统计的一千余县官中,有迁转数据者不在本籍州、县、司任官是一种惯例,但未避籍的例子并不罕见,不光是在鼎革之际,也在承平之时。随举数例:至元时绩溪人张希浚任祁门县尹,同属徽州路。[30]义乌人朱叔麒(1243-1313),以婺州路治中致仕,只避县不避路。[31]长兴州的朱文进(1242-1313)任德清尹,同属湖州路。[32]延佑二年(1315)进士许晋孙(1288-1332)以建昌人授南城县丞,建昌为路名,故许晋孙是以建昌路治所在的录事司为籍,且总管府与录事司都设在南城县城之中,可说是「隐性」在籍任官。[33]延佑时的歙县尹李维是邻县绩溪人,到同路的倚廓县任官。[34]至治间衢州路江山县人徐仲甚至在本籍任县尹。[35]至正时湖州路归安县沈梦麟任邻县武康尹。[36]陈仲贞先后任湖州路德清县主簿与县尹,而他是附近长兴县人;[37]陈君用为延平人,亦是录事司籍而任同城之中的南平县尹,也是「隐性在籍」。[38]至正八年(1348)进士葛元哲以金溪人荐授同县尹。[39]建宁路松溪县叶景仁至正十三年(1353)任邻县浦城县尹。[40]余阙守安庆时,直接任用怀宁县人陈道夫为尹。[41]


以上例证显示回避本籍在执行上至多只在县,而特别要注意的是,披着避籍的外衣却任官于籍贯所在的同城县衙之中,时有所见,这种现象也是元代录事司制度不为人知的一个影响。


二、镇江路与江南大区域的族群分析


(一)镇江路县官的族群比例


就单一路的基层州县官员族群成份统计结果,[42]与江南大区域互相比对。选择镇江路为对象的主要原因是史料,《至顺镇江志》虽只到元代中期,却公认是元代最为完备的地方志,镇江路所在属于长江下游区域中的核心地区(Macroregional core),[43]不仅是产粮区,也是交通汇集要道,[44]透过镇江路的统计,可一窥江南菁华地区的族群任官取向。


镇江路下有一司(丹徒县城)、三县(丹徒、丹阳、金坛,皆为中县)。依照元代政治分期的惯例:「初期」为忽必烈朝(1260-1294)「中期」为成宗至文宗朝(1294-1333)「晚期」则为顺帝朝(1333-1368)。[45]「族不详」为无法确定为蒙古或色目;「贯不详」则是籍贯不明,无法区别是汉人或南人。



1.达鲁花赤


一司、三县的达鲁花赤不意外的以蒙古、色目人占了绝大多数,比例极微的汉族(汉人、南人)皆为异代之际的特例。中期就完全见不到汉人、南人的踪影。对照达鲁花赤应由蒙古人出任的定制,色目人在达鲁花赤的比例相当醒目,确定为蒙古人者,不到两成,即使族不详者都是蒙古人,色目人的比例也占有绝对多数的七成。单从镇江路所辖州县达鲁花赤的族群成分看,忽必烈定下的族群任官制并未实践,最简单的解释可能是蒙古人的数量无法应付大量基层达鲁花赤的需求,色目人则适时地填补。但此一解释如果以「参用」的角度来看,就会产生为什么汉人比例如此之低,为何只倚重色目的疑惑。数据显示,汉人与南人绝对不是达鲁花赤任用时的优先群体。


2.县尹、录事


录事与县尹无庸置疑是汉族的天下,在排除掉贯不详的数据时,汉人比例是远远高过南人,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县是在江南,理想中应该多用南人比较有助于接轨的治理,但事实却是汉人远过于南人,这显然也不是元代宽松的避籍规范所造成的现象。另一方面,贯不详的比例相当高,由于南人游宦状况较多,设将贯不详者与南人比例相叠,就会产生汉人与南人比例相当的结果,不过这是无法证实的假设。目前可确知的是汉人在镇江路的一司、三县的比例远高于南人,但这个阶段的数据因为贯不详者太多,有较高的误差率。整体而言,就定制来看,县尹、录事确实几乎不用蒙古、色目,汉人虽高于南人,但是贯不详者之多,使南人在镇江路数据上的少数存在很大变因。


3.主簿、录判


没有任何蒙古人出任佐贰官,相较于录事、县尹,佐贰官的色目人数量又明显提高。从任官层级来说,除了蒙古之外,色目、汉人、南人在此显不太出「族群等级」的问题,较趋近于船田善之所论,色目人任官上不必然比汉人、南人高阶,比例上也构不成制衡色彩。[46]大德年间朝廷针对福建地区州县官下令「以汉人参用」,[47]显示基层官员的族群比例是受到中央关注的项目,也有特定管道上达朝廷,以便朝廷掌握并随时修正。佐贰官的这群色目人是否算「参用」的结果,无法确定,但从色目、汉人、南人在佐贰官的比例差异不钜,「参用」之说不无道理。


有一个因素可能必须考虑,州县佐贰官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三、四品的中、高级官员子弟荫任的职位,这些色目人的背景不详,很可能是官员子弟出身。再者,对照忽必烈的定制,路的佐贰官应任用色目人,州县的佐贰官或许也尽量往这个方向趋近。值得关注的是,南人在佐贰官有更明显的上升,但贯不详的数量依然颇高。就镇江路的数据来看,除达鲁花赤外,颇现以汉人治南人的趋势南人则层级越低,任官比例越高,其中有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学官、吏员的出职官以主簿居多,而学官与吏正是南人入仕最常见的管道。


(二)南方基层州县官的族群比例


以江南三省为核心的南方地区目前辑得基层州县官员数量分别如下:


(1)达鲁花赤:169人、183任次。

(2)州、县尹、录事:478人,610任次。[48]

(3)同知、州判、县丞、主簿、录事判官:281人、331任次。



1.达鲁花赤


169人中唯一一位南人林纯子,在宋末为华亭监镇,因降城有功,授永春县(应是本籍所在)达鲁花赤。[49]个人以为,像林纯子这种例子虽是非常时期之例,却也显示蒙古对于达鲁花赤授官考察上的复杂性。[50]在南方较大区域所得数据显示,蒙古、色目还是监邑江南的要角,族不详的例子究竟如何分辨,是一个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单纯就命名习惯判断,似乎以色目人居多,但是误差性很高。目前看来,大区域的南方达鲁花赤族群成分颇类同镇江路,达鲁花赤的任用除了蒙古之外,色目是优先选择,汉人达鲁花赤只占不到4%。细究这些汉人达鲁花赤的背景:耶律惟一应为契丹族[51]刘忽里罕从名字判断可能是女真人亦可能是北方汉人。[52]曹忙古台、张蒙完得、徐忽都不花可能是采用蒙古名字的汉人,当然也不排除是采用汉姓的外族。[53]虽然对蒙古人来说,这些都是有姓、有籍的汉人,但是对南宋长期治理下的江南百姓而言,契丹、女真亦是非我族类。


169人中有45位任职于投下州县,其中包含几位右榜进士出身者。例如契直坚、[54]迈赫磨德、[55]铎护伦(1302~?)、[56]道同、[57]袁州海牙、[58]马合谋(?-1362),[59]马合末(木),[60]大多是色目。值得注意的是,投下达鲁花赤是投下主唯一被保障的任官权,虽需经保举,再由中央同意而完成任命,但大汗一般不会驳回投下主的人选。这些进士出身者,是透过汉式官僚制选拔出来的人才,亦应是透过此制度授官,他们出任投下达鲁花赤,究竟是代表投下主在任官权上的挫败?还是因为兼有进士与投下主私属的双重身份?假如是后者,他们透过科举考试取得任官资格的动力是什么?个人以为,进士出任投下达鲁花赤,或许有两重值得注意的意义:一是象征朝廷透过科举制度侵夺投下地区官员任命权,二是汉式官僚制对蒙古原有体制的渗透。


2.州尹、县尹、录事

     

与镇江路很相似的是,州县尹、录事没有蒙古人,色目人的比例也极少,这些特例般的色目州县官的背景大部分可考:例如唐兀人卜元吉为学官出身,曾任庆元路翁洲书院山长,后出职任庆元路录事,是长期寓居四明地区的色目儒士。[61]剌马丹为元统元年进士,授录事司达鲁花赤,再转任县尹,长年寓居金华。[62]坊蒙是由达鲁花赤转任知州,政绩卓著,与汉族儒士为伍,显然也是同类。[63]也就是说,这些极少数的色目州、县尹、录事,除了不是汉族之外,透过对儒文化的认同已是士人群体的一员,符合传统上对牧民官的条件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南人在这个层级上首度确定超越汉人,镇江路的县因为贯不详的比例太高,数据的趋势准确度较低,但是从大区域的南方比例来看,南人的任官确实在江南地区、州县尹以下层级取得长足的进展,完全足以与汉人分庭抗礼。但是,换个角度思考,以南人为主体的江南,在基层的任官市场上,南人为主本应该是一种正常现象,无须讶异,反倒是汉人还占有四成以上比例才值得注意,这种现象要说是「参用」抑或「制衡」?进一步与北方的基层州县官族群比例对照,或许可以提供更清晰的图象。


3.同知、州判、县丞、主簿、录判


南方佐贰官的比例,南人已远远超越汉人,遑论色目,真正取得倍数的差异。另外出现了少数蒙古佐贰官,看看他们的数据:启德,只知道是蒙古人。[64]赫德尔是进士,仕宦早期迁转于江南地方官府,最后官至江浙行省参政。[65]亦速歹(?~1365)亦为进士,任至新昌州同知,据说坐贫以死。[66]真宝先任主簿,后转任投下县达鲁花赤,可能是由荫出身。[67]捏古思、阿腊铁木两人似乎也是荫任。[68]从这几位的蒙古佐贰官的数据可以发现,无根脚的蒙古人,在任官的优势上无法单靠国人身份就畅通无阻,透过进士取得任官资格可能就是根脚不显。族不详者依照命名习惯,或许是中亚出身的色目。总之,从州县尹、录事到佐贰官,数据上最明显的现象是南人的比例一路上升,汉人则相对下降,最后仅剩22%。蒙古、色目则主要独占达鲁花赤之职。突显在基层州县的任官竞赛,南人竞争的对手是汉人。


(三)镇江路与南方的对比


镇江路与南方的数据比对,或可更清楚的呈现镇江路的代表性。



先看达鲁花赤(长官),如果排除掉右方比例极少的汉人、南人色块,南方与镇江路族不详的部分,暂时大胆根据命名习惯推测为色目,很有趣的结果是两者的蒙古、色目比例将几乎趋近于相同,暗示着镇江路的族群比例,多少代表着南方的缩影。另外,达鲁花赤即使在较晚征服的前南宋地区,依然是蒙古、色目族群的禁脔,不仅是南人,汉人也几乎被排除在外。研究地方行政的学者虽然认为达鲁花赤的角色随着时代发展,已经产生质变,趋近于民政功能,但是从族群的比例来看,依然具备强烈的特殊性,即使在蒙古人数无法应付的相对大量监县官缺,非汉族还是被赋予优先性,从这一点看来,「等级」还是存在于色目与汉人。


州、县尹、录事的统计结果,南方与一路的现象亦雷同,这一级的官职蒙古、色目都很罕见,而汉人所占的比例则两者几乎一样。只是镇江路贯不详的部份太高,如果暂且将贯不详者纳入南人的色块,那么将使正官的数据结果导向镇江路成为整个江南的缩小版。总之,两者数据同时证明,汉人在南方正官的比例上,明确地一直占据着四成上下,也间接证明南方的州县尹一职上的南人比例,有较大幅度的进展,取得过半的比例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佐贰官的部份,蒙古人几乎不见,只有一成上下的色目。镇江路的汉人、南人比例,同样因为贯不详数据太高,原本难以呈现数据意义,但是透过与南方地区的统计比对,可以间接左证南人比例又有更进一步的提升,也暗示着镇江路那些贯不详者,是南人的可能性不低。简言之,至少在南方,层级越低,南人的任官机会愈高,这种论点的导出或许并不令人惊讶,但是在此之前,说法就仅仅是说法。

 

至此,可能必须提出一个问题,南方基层州县的官员,汉人(北方)始终占据着不低的比例,至少都在三到四成,这种现象的意义何在?如果是避籍的影响,那么北方的州县应该也要出现特定比例的南人,更有甚者,同时考虑到南方(江南三省)几乎集中了元朝总户口的八成,[69]那么汉人在南方基层州县任官比例即使是三成,都显得过度的高了,理论上,全国各地的州县至少得皆由南人县尹取得比例上的明显胜利才「正常」。故而,汉人能在南方州县稳固维持三到四成的任官比例,意义上恐怕很难排除制衡的考察。


三、北方基层州县的族群比例


本节将进一步把北方与南方两大区域的统计结果并列比较,一方面呈现北方的族群任官状况,一方面可以讨论南、北数据差异的意义。


(一)达鲁花赤


北方总共辑得108位,其中唐兀氏阔阔出历仕三个县级州(武州、建州、利州),[70]共计为110任次,其中80任属于投下州、县,可见北方投下地区分布之密。统计结果如下:


       

单看108个达鲁花赤,没有南人,这可预料的现象。意外的是北方州县的蒙古人达鲁花赤数量出奇的少,甚至低于汉人,或许这与族不详的比例很高有关,误差仍大,而色目的比例大约四成,姑且不论族不详者是否为色目,即使都是蒙古,北方的长官显然还是颇为依赖色目人,而不是相对多数的汉人。汉人达鲁花赤的例子集中于征服南宋以前,例如耶律渊、[71]李世和、[72]线曲律不花、[ 73]斡勒天佑、[74]何抄尔赤、[75]儿念四。[76]这六人任职时间都在元初,其中四任为投下达鲁花赤,并且为契丹、女真等广义汉人,还有一点巧合之处,这些达鲁花赤所任职的州县多为拖雷家族封地。拖雷家族与汉地、汉人的关系发展较早,即使是中期唯一的汉人宁从周亦是任职拖雷家族的投下区。[77]到了中后期,已不见汉人踪影,显示此一象征征服王朝特性的官职,虽然无法贯彻任用蒙古人,但从数据上看,颇为坚守排汉原则。美国学者Elizabeth Endicott-West指出,在岭北与蒙古本部都没有设置达鲁花赤,显然此一体制是为了蒙古本部之外的区域而设。[78]


(二)州、县尹、录事


任职北方县级官府的正官共收集得到388人,任次为443任。


      

北方正官的数据相当单纯,无蒙古人,只有两任色目,分别为玉律徒廉答失蛮,玉律徒曾由管州儒学教授岳杰为其撰写「德政记」,云其出身「高唐族宗」,在管州任内修学育才、劝课农桑、断案如神,政绩卓著。[79]廉答失蛮则为落籍中山府之色目儒士,据《武乡县志》云:「(廉)答失蛮,中山人。中书左丞嫡孙也。久客江淮,得南儒性理之学,至正初由监生擢武乡令,居官立身皆本平日所学,且能扶弱鋤强,有不茹不吐之风,邑民思之,建遗爱碑于仪门外,入名宦。」[80]


确定的是,汉人几乎可说独占北方地区的正官。南人北仕的例子目前只有11人、14任次,比例极微。初期有刘瑄为河南庐州路人,属边缘性「南人」。[81]薛文曜以丹阳人任职于狭西奉元路,根据当时情势,极有可能与安西王府有私人关系。[82]中期有抚州王方贵为学官出身。[83]桐城人刘让为进士。[84]后期有安庆人冯三奇、[85]虞执中(两任)、[86]抚州刘杰、[87]平江路俞焯,皆为进士。[88]元末建宁路雷燧亦为进士,出身科第世家。[89]临江路简正理由吏出身(三任)、[90]镇江苏霖为书法名家。[91]其中确定为南人北仕者为10人,6人为进士,整体比例上南人北仕约占3%,集中于中后期,尤其是进士出身者。南士参与科举因为族群与区域配额的双重影响,北游或冒籍者是为人熟知的现象,南人叶子奇曾提到,在大都求仕者(南人),北人目为「腊鸡」,是常被取笑的话题,[92]但目前为止,无法评价冒籍问题对于数据的影响。单就统计结果来看,对照上一节所述,汉人以占全国户口的一成,却在南方州县始终稳居三到四成的正官、佐贰官比例,而北方州县中,占全国九成户口的南人,却仅仅在特定的身份或特定的时期之下,占有正官微乎其微的3%比例,这种极度的不对称,导出的趋势是江南州县正官对汉人的门是敞开的,而北方州县的正官对南人的门几乎是封闭的。


制度上我们看不到是否限制南人在北方州县任官,但从基层的官府出现此种悬殊的比例结果,可以证明南人仕北的难度超乎想像,即使是基层州县的任官机会,对汉人相对地极度优待,对南人则非常严酷,比起汉人的遍仕南、北,无怪乎有「南人无奈北风寒」之感。[93]


(三)佐贰官


北方的佐贰官共辑得101人、124任次,南人依然只维持在渺小的3%,汉人略有下降,但并未像在南方一样,由南人的色块补上,而是由色目人填补了汉人略微下降的比例。


      

佐贰官的汉人为85%,这毋庸说明,依然是压倒性的比例,有少部分色目人的情况,也与江南、镇江路的统计结果相近,有数据可稽的色目佐贰官主要由荫、儒士、科举出身,例如马祖谦为着名色目士大夫马祖常之弟,由国子生中试授官,后升任达鲁花赤。[94]廉惠山海牙为进士出身,具有大根脚与科举双重背景,由州同知后升迁相当顺遂。[95]师孛罗亦为进士,父亲仕至路总管,如果不由科举,应也可由荫入仕,但其仕宦状况不明。[96]苫思丁背景不详。[97]丑闾为进士(1305~?)。[98]孙彻彻笃为中书省掾出职,后任县级州同知。[99]野仙只知为唐兀氏,其余不详。[100]七名色目佐贰官有四人为进士。唯一的蒙古佐贰官为囊加歹,进士出身,显然是无根脚的蒙古人,任官并不顺遂。[101]


对比北方与南方的数据,排除蒙古、色目变动不大的数字,在各自的区域内,汉人佐贰官占北方的85%、南人佐贰官占南方的62%;交叉比对来看,南人占北方州县佐贰官的3%、汉人占南方州县佐贰官的22%,同时不能忘记的是南、北户口比例是悬殊的9:1。如果把正官和佐贰官一起平均,北方州县汉人约占90%;南人3%,南方州县汉人稳居3-4成;南人大约5-6成。


从这样的统计结果来看,可以初步得到以下的论点:无论是基层州县的正官或佐贰官,南人要在北方任职的机会极低、难度极高。同时,从这个角度来看,北方的汉人比起元朝以前的任何一个朝代,至少在州县层级的任官机会上,都享有巨大的优待。


如果把基层州县的密度纳入考虑,会更清楚这种数字背后存在多么尖锐的不均。北方因分封的背景,县级官府的相对密度之高可说空前,[102]举例来说,怀庆路(属中书省、下路)有5个县级官府,管辖总户数仅有3万4千余户,江南的镇江路有11万余户,设置的州县只有4个,其中包含一个录事司,亦即北方一个下路的州县数量,高过南方一个中路,治理上的人口负担差异就更不用说了。[ 103]真定路(中书省、上路)的例子更醒目,户数有13万余户,是北方的剧路,也只比镇江路略多,下辖的州县却总共设有31个,尚不包含辖县之州,是镇江路的七、八倍以上,这同时也代表着官员员额的数量。亦即,北方有相对庞大的基层州、县正官、佐贰官员缺,南人可望而不可及,即便被限制在江南地区任官,还要与汉人分享市场,遑论元朝有八成以上的户口集中在江南三省,显示南人即使在基层州县,任官竞争的压力沈重无比。


简言之,在州县层级,南人的任官不仅是被局限在江南,且官缺远低于北方;人口又高度集中,除了任官的单向地理限制之外,任官机会的狭窄程度远比制度上可以看到的要严苛得多。


四、结语


达鲁花赤方面:不管是元朝初期、中期或晚期,族群结构变动不大,以色目人为主,蒙古人为辅,说明了忽必烈立下的族群用人定制在路以下无法执行,由色目取代了蒙古人应该担任的官职。再者,不分南北,即使是汉人也难预此官,显示达鲁花赤所代表的政治特性从未有根本性的改变。值得注意的是中、晚期在投下州县出现了一些进士达鲁花赤,可能的意义有二:一是象征朝廷透过科举制度侵夺投下地区官员任命权,二是汉族官僚制文化渗透投下地区的进展。这是目前从州县达鲁花赤的数据上观察到的「变奏」。


州、县尹、录事方面:不分南、北,反转为汉族(汉人、南人)的天下,北方州县由汉人独占,南方则汉人、南人分享,但南人比例首次超越汉人。从避籍的制度规定与诸多不避籍的实例来看,南人不预北方州县的现象完全与避籍无关,推测是制度上所看不到的「单向地理任官限制」所致。而把已经入仕的南人大量的局限在江南的基层州县中任官,并且格于循资迁转,导致常态性的辗转邻近州县,这对蒙元政府掌控与治理江南,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有待估量。


州判、县丞、主簿、录判方面:北方州县依然是汉人独霸,加强了「单向地理任官限制」的论点。另一方面也显示在州县佐贰官层级,完全脱离了忽必烈设定的族群用人制(无论是参用或制衡)的构想。在江南三省,南人的比例不仅超越汉人,而且明显地往上提升。可以这样说,在州、县层级的任官上,南人的竞争对手一直是汉人,与蒙古、色目无涉。而由此也可以说明,「等级」恐怕还是存在的,参用是在有限的框度中展现,从大局来看,制衡还是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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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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