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鲁花赤,是蒙古语,原意为“掌印者”。汉文文献译为“监”,监某路,监某府,监某州,也称少监,是蒙元时期的官名,也是重要的官制之一,为所在地方、军队和官衙的最大监治长官。成吉思汗在被蒙古人征服的城市设置“达鲁花赤”,监督当地的军队、民政和司法官员。蒙古军队征服了很多民族和国家,但蒙古民族不过百万众,无力直接进行统治,于是委付给当地的贵族、地主、世侯管理,派出达鲁花赤监临,位于当地官员之上,握有最后的裁定大权。 早在征金战争时,成吉思汗曾任命回回人札八儿火者为黄河以北铁门之南达鲁花赤,任命契丹人耶律阿海为花剌子模国都撒马儿干达鲁花赤。在报达(巴格达)和弗拉基米尔也有达鲁花赤。 入元之后,路、府、州、县和录事司等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置达鲁花赤,虽然品秩与路总管、府州县令尹相同,但实权大于同级官员。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一般不设达鲁花赤,其他各族军队,都要在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设达鲁花赤以监军务,品秩与元帅、万户、千户相同,但都要受达鲁花赤节制。 1265年,世祖忽必列朝中,元廷正式规定,各路达鲁花赤由蒙古人充任,总管、令尹由汉人、回回人担当。汉人作达鲁花赤的,便解除官职。在缺少蒙古人时,允许由“有根脚”的、即有蒙古人背景门第高贵的色目人充任。1309年武宗海山当政,再次明令禁止汉人、南人、契丹人、女真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担任达鲁花赤,凡上述人等担任达鲁花赤的,被发现一律追回符牌撤销职务,而且此人永不叙用。除非蒙古皇帝将蒙古姓氏赐给汉族或其他民族人士,可以担任此职。蒙古人用这一措施,保障蒙古贵族对全国行政、军事、司法系统实行严密监控和最终的裁决。 在有的史书和论文中,把达鲁花赤和札鲁忽赤混为一职,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官名,所司其职也大不同。札鲁忽赤是断事官,是司法行政长官,达鲁花赤是掌印者,监军,是军事行政官员;札鲁忽赤是中央官吏,品阶高,也可札鲁忽赤即大断事官品秩为从一品,达鲁花赤为地方官吏,品阶低,最高曾达正二品,后将为正三品;札鲁忽赤处理的多为急务,为一事作临时派遣,公务完成后返回朝廷,达鲁花赤长期派驻地方和职能部门,处理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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