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但被执行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执行标的额。法院未按照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给被执行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被执行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对其超额执行行为予以纠正。
【关键词】 民事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查封 执行标的额 财产价值 法律文书 债权额 执行费用 经济损失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份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审判规则评析】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查封、扣押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控制性措施。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除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外,法院应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或者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超出需要执行的价值,但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因此,法院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衡量后,按照执行标的额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明显超过的,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被执行人被申请财产执行后,法院对其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执行标的额。法院作为掌握公平公正的权利机关,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畴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务,将会对被执行人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使被执行人财产过多地闲置,从而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的财产运作。据此,法院未按相关法律规范,正确运用公平公正原则,超额度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给被执行人的财产运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法院应当对其超过执行标的额的执行予以纠正。 XX与河北省石家庄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九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2014年9月25日) 【检 索 码】 K3610423++MM++++0713D 【案 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其他 【判决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申请执行人】 XX 【被申请执行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房地产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财产,另案法院查封了X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财产。X房地产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二千五百余万元,但另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X房地产公司6 398.5万元的财产,该笔数额远超于执行标的额。 X房地产公司以查封财产远超于执行标的额,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将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额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结果】 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河北省石家庄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 398.5万元的财产。 河北省石家庄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检查意见。 执行法院裁定:予以纠正。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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