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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街头砍人案网民对正当防卫下结论,对坏人太宽松对好人太严苛

 昕明的书店 2018-08-31

文/家奴

昆山街头砍人案,起因经过如下,宝马车司机刘某因变道与电动车司机于某发生争执,推打于某,后返回宝马车中将随车带的砍刀拿出,追砍于某,在追砍过程中,砍刀不慎落地,被于某捡到,于某将刘某砍伤致死。

该事件争论的关键在于于某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一名法律从业者说,我简述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的是什么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其中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次,我们对视频内容进行分解,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构成犯罪:1.在发生争执时,刘某一方占有人数上的优势,刘某先是徒手推打于某,后用砍刀追砍于某,不论是否像有些网友说的是用刀背,管制刀具的使用,已经使于某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界,于某的人身权利正受到不法侵害,此时已符合正当防卫的先期条件,而且还是无限防卫;2.刘某追砍过程中,刀脱手落地,刘某、于某争抢刀具,此时可以认为于某的危险状态仍然没有解除,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在争抢过程中,于某在抢到刀后顺手刺向刘某,此时于某的行为可认定为正当的防卫,因为刘某在争抢刀具,于某的人身安全依然处于危险中;3.刘某被刺受伤后,开始逃跑,此时已经刘某已经受伤、且已经开始逃避,应该认为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于某也应停止防卫行为,但通过视频可以看出,于某继续追砍刘某,甚至一直追砍到路边,此时于某的行为已经由正当防卫转换为故意伤害。我看网上很多说,刘某是跑向车的方向,有可能车上还有道具甚至是枪支,但这仅仅是猜测,猜测并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依据,尤其是在刘某逃向路边的时候,于某依然继续追砍,显然已不属于正当防卫。4.关于本案的定罪量刑,于某并非蓄谋犯罪,而且刀具(犯罪工具)是刘某携带,于某有正当防卫的情节,这些都属于从轻、减轻的情节。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定罪量刑的依据还是对刘某致命伤的鉴定,如果刘某的致命伤为争抢过程中刺伤所致,其他伤口不致命,于某可能仅仅是故意伤害,如果是后面的伤口所致,有可能会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上仅仅是笔者的管窥之见,具体情况还要看公检法的结果。

有网友说:我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

1,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2,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3,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怎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答:在坏人挺刀刺向你时,就在那电光火石之间,间不容发之际,你出手如风,拳变掌,掌变指,三指陡然扣中对方内关、神门、大凌三处腕部要穴,指力轻催处倒转对方长刀,轻轻送入对方体内诸处要穴,一刀毙敌。这叫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就是“正当防卫”。然后你就可以了事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啥事没有。

切记,必须得一刀毙命,并不得拔刀、补刀或施以老拳,不然仍然属于防卫过当。

吾屈指一算,江湖中,古往今来身怀此等绝技者,已经有东邪西毒南帝北丐及慕容复等十个人了。哦,对了,还有扫地僧!

新闻报道如下,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开宝马的男子刘某和骑电动车男子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下车后对其一顿拳打脚踢,后又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于某,没想到长刀脱手被于某捡起,于某持刀还击将刘某砍伤,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件监控视频流传网络后引发社会关注。法律界对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意见不一。

专家认为:

第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第二,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实施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一是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三是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

第三,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

第四,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五,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

第六,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外部环境。

网友说,累犯或者黑社会人员,在其犯罪行为进行时,为现行犯,此时其人权不能等同于“合法公民”的人权,受同等保护!因此即时“为民除害”的自卫行为,即属“惩恶扬善”的益行!应得以政府和社会的褒扬!

也有网友说,“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跑”才是唯一出路。

网友质疑,就算这个法律的初衷是制止暴力,不提倡私刑。然而要制止暴力,消灭暴力的起因才是正确的做法,谁挑头的谁责任更大。

小偷入室盗窃,屋主追小偷致后者受伤。为啥会发生这事?因为偷窃。所以小偷应该自己承担相应后果,而不是让屋主赔钱承担责任。

不知道当初制定这法律的专家们是个什么想法,然而这种不追究起因只看表面现实的做法,非常的欧美精英范。

我总觉得这里面有支付转移的意味。这种刑事案件,以及交通事故,受伤的人要医治,死了人家属要被抚养,怎么办?国家可不想出钱,你这个当事人就出钱吧,就算你没错,奈何你在这件事上惹上关系了,就是你的错。

最好笑的是,被人砍,反击把人踢倒了,就是侵害结束了?对方有继续侵害能力,有没有明显的停止侵害意图,刀还没被夺。之前没受伤别人就追上来了,现在被砍伤了,还想跑得过一个只是被踢倒一下的人?

也许法官觉得被告都家缠万贯,体质超人。

自我保护都不能伤害侵害者,大家千万别见义勇为,倘若侵害者没有危害到你,你对侵害者造成的任何伤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遇到昆明恐袭那样的危机,大家也别与恐怖分子斗争,撒腿赶紧跑,跑不过就乖乖受死吧,要不然打死打伤恐怖分子,等着坐牢吧。

有网友说,防卫手册叫人跑,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伤害。不是说不能见义勇为!作为“义士”,当以天下安危为己任,大厦将覆,你不举谁来举,见路不平,你不出手,更待何人?人和人不同,不是吃穿有贵贱,乃是道德与品行有高下!

这些法律规定就是地痞流氓的底气所在啊,约束了良民嚣张了流氓。

良民有正常的工作生活,只想稳定,流氓好逸恶劳无事且要生非。它要打你你要还手就是斗殴,老实待着后果难料,跑还不一定跑的过,怎么办?要伤你呢?要杀你呢?就是说不管跑的过跑不过你都得跑,跑了它可能以后会继续纠缠你,跑不了,受伤害了,然后法律再惩罚它,但你己经受伤害了。法律为什么要施加伤害者放纵不对它加大震慑反对受害者大加约束呢?话说良民顺民怎么就反倒成了过街老鼠了。

所以另一个方面,这个案件激起社会对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对中国社会法制建设而言意义重大啊。

对坏人太宽松,对好人太严苛,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和自卫法条款都该顺应潮流改改了。

这么看下来,只要反抗就基本上会正当防卫过当。所谓的正当防卫其实并不鼓励防卫,跑得掉就跑,跑不掉就跪地求饶吧

所以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何在?法与理冲突矛盾,你选哪边?大约守序善良会选法,但我这样的中立善良只会说,为法而法,忘却初衷,这法连存在的必要性都不存在,教条而已。法是为理而生的,为法而害理,是为恶法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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