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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我最欣赏的是那把刀

 草容生 2018-08-30

一、反杀细节

随着各种媒体的深挖,以及监控视频的多段呈现,2018年8月27日晚上发生在江苏昆山震川东路和顺帆北路交叉口的砍人者反被自己的砍刀所砍杀一事,已经接近于真相大白。

从不同的监控视频来看,大概是宝马车从金鸡河北路向南驶入震川东路向西行驶时,与于某所骑的自行车尾部发生了剐蹭(也可能是宝马车嫌自行车挡道),但是于某对此浑然不觉,仍然缓慢向前骑行。宝马车男子刘某龙在车上了震川东路后,很快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于某别停。



事发现场 视频截图

停车后,先是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与骑车人于某交涉,后车中下来一女子帮助将自行车挪离非机动车道,放于道旁。交涉中后座男子与于某发生推搡,被女子劝离。随后,驾驶宝马车的刘某龙从车上下来,不顾后座己方男子与女子的劝阻,快步冲入路旁,对骑车人拳打脚踢,自行车也被推倒。之后,刘某龙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冲到路边站立的于某面前,连挥五六刀,砍向于某头脸、大腿等部位。于某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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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砍人时,刘某龙手中挥舞的长刀脱手,甩入机动车道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跟随后抢过来的刘某龙扭在一起。扭打中,刘某龙被连捅两刀,翻身倒地;在挣扎起身时,于某又在刘某龙身上砍了一刀,随即后退闪开。眼见刘某龙翻身起来,于某又上前补了一刀。这一刀并未影响刘某龙起身走向(或扑向)于某,于某于是又照刘某龙正面砍了一刀。

刘某龙这才转身跑向宝马车,于某朝其背后又挥了一刀,这是第六刀,这次挥刀导致于某手中的刀脱手飞出,甩向一旁机动车道落地。本已停下(或欲离开?)的于某,见刀脱手,遂快步向前,拾起长刀;此时刘某龙急着逃向宝马车驾驶室,未能顾得上身后于某长刀脱手一事。待刘某龙意欲打开车门时,于某已经拾刀在手,迅速上前,向边要开车门,边看向他的刘某龙又挥一刀(这是第七刀),阻其上车。刘某龙只好放弃了上车的念头,绕到车尾,转身跑往路边。……后刘某龙因流血过多,倒在路旁,最终不治身亡。

此后,据报道,有目击者看到,于某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很是紧张。他手里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二、案件性质

对于于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是争议的热点。

有人认为,正当防卫应该是有限度的,即实现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的效果便可,而嫌疑人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

也有人认为,因刘某龙攻击性强,于某得刀后,完全有理由判断:自己即使抢到刀了,刘某龙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仍可能继续加害自己,所以需反击彻底;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于某是否防卫过当,最关键要看致命的是前五刀,还是后两刀;如果是前五刀致命,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是后两刀致命,属于防卫过当。

笔者的观点很鲜明,于某的行为应无需负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来看,于某的行为应当符合其第三款,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刘某龙极强的攻击性表明,除非是现场有客观证据表明,刘某龙已“倒地不能起身”而于某仍然对其猛砍超过(大于)一刀,否则于某对刘某龙的攻击行为就仍然是在正当防卫之列。

从细节来看,于某在刘某龙上前来抢其拾到手的刀时,捅了刘某龙两刀,致其翻身倒地;在刘某龙挣扎起身时,又砍了一刀,随即后退闪开。可见于某的防卫行为是相当克制的。

只是眼见刘某龙翻身起来,才有了随后的两刀。

待刘某龙奔向宝马车时,于某才甩出第六刀。

许多人忽略了第六刀时,于某手中的刀也脱手飞出一事。可能正是因为这次脱手,让于某猛醒:必须将刀紧紧握在自己手中。否则,如果此时刘某龙回身从地上捡起刀来,抑或从车中拿出更厉害的武器来,又或者开动宝马将其当做杀人武器,后果都不堪设想。

有了于某快步上前捡刀的行为,后面第七刀阻止刘某龙上车的行为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那一把刀

这是怎样的一把刀啊!比小李飞刀的刀,更令人欣慰!它总是在关键的时刻脱手飞出。第一次脱出刘某龙之手时,让人觉得赏心悦目;第二次脱出于某之手时,也令我深感恰逢其时。

很快,网络中就出来了《古惑仔》中陈浩南将手与刀绑在一起的“浩南绑刀”图片,并配有文字说明:“小时候不知道为什么浩南哥要把手和刀绑在一起,看了昆山龙哥视频后,终于明白了”。

当然,我们已经不再是类似“古惑仔”的年代,相对于“项庄舞剑”、“浩南绑刀”这样的词语,我更希望中文世界引入“龙哥挥刀”一词。

一方面是,刘某龙的命白白丢掉太不值了,提供一个成语也算是对社会有点贡献,毕竟似乎还有些人挺怀念他。另一方面是,我们似乎还没有一个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道理相似,后果却更严重的词语。

“龙哥挥刀”一词,将有助于警醒惯于耍勇斗狠的人们慎用暴力,遵纪守法,甚至避免过度纹身。

此话怎讲?道理在于:当一个全身纹身的猛男在祭出他的“宝刀”来耍的时候,被威胁的对象,预期这种暴力不受约束没有节制,预期到自己被制后就会遭遇异常恐怖的对待,就会有更多的勇气来“拼命反抗”、“争夺刀把”、“反击彻底”。于是,想耍刀的人,有意识地限制自己,别随随便便纹身,别动作飞快地去袭击他人,甚至别将刀带在身边,对自己是有极大好处的。

当然,这一切的警醒作用有赖于有这么一把“容易脱手甩出的刀”——这不免让我想到暴君手里的军队,它何尝不就是一把“容易脱手甩出的刀”呢?

因为刀“容易脱手甩出”,所以,阻止意外事故发生的“最后明显机会”(last clear chance),就应该是将刀拿出来挥舞着砍向对手的那一刻。

西方所谓“最后明显机会”的法律原则,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一系列事项中,会存在某个时间点,在此之后事故作为“先在”的那个行为的结果才变得不可避免,而在这同一时点之前,双方阻止事故发生的能力并未丧失。

当博弈的两个人(或两个国家)失去了阻止事故发生的能力时,导致“最后明显机会”丧失的那个行为的发出者,没有任何办法,应该承担其成本或责任。

当“龙哥挥刀”之时,特别是所挥的是一把容易脱手的刀时,他事实上已经让自己和自己所要砍的于某丧失了“阻止事故发生的能力”,所以,那一刻便是整个案件的“砍人性质”能得以避免的“最后明显机会”。这个机会被刘某龙弄没了。

而当刘某龙被捅两刀,倒地之后,挣扎着要起来,又被砍一刀,于某已经退后闪开时,如果刘某龙能够认怂,顺势躺在地上,也许是其活命的“最后明显机会”,但刘某龙显然没有控制住要爬起来的欲望,致使他又丧失了一次机会——可能也真的是生命中“最后的机会”。如果此时于某还上前砍躺在地上不欲起身的刘某龙,那于某此后的砍人行为才能算是“防卫过当”。

坑人!这些补肾神药并不能给你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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