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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6种违纪行为将从重或加重处分

 飞鸿雪泥028 2018-09-03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执纪和执法的有效衔接,实现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也都进行了考量。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了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的内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内容。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它体现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这些纪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纪和执法贯通和衔接起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就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马森述:这次修改纪律处分条例,又进一步加强了纪法贯通和纪法衔接,对犯错误的,特别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党员,在移送司法之前,要先作出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目的就是要突出我们党的先进性,因为我们党是先进的政治组织,纪是严于法的,纪律的要求是严于国家的法律,因此在对党员进行处理时,应当先依纪依规,把纪律挺在前面。

增写处分规定 保障群众利益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纪律保证,还增写了相关的处分规定。

在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中,新修订的《条例》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其中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中,新修订的《条例》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增加了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在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中,新修订的《条例》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马森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要不断增强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风浪的考验,同时不断增强全体党员的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约束的环境下生活工作,使铁的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从重或加重处分6种违纪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印发,下一步,如何学习贯彻好《条例》要求,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成为各级党组织的工作重点之一。

这几天,天津市纪委监委正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中新增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规揽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等新型违纪问题的处分规定,作为一线监督执纪工作者,他们认为这些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实际操作意义。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针对“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处分规定,并且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6种违纪行为要求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将制度篱笆扎得更紧。天津市纪委副书记 市监委副主任 安长海:新修订《条例》的政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都非常强。特别是新增加完善的这部分,可以说是对我们近两年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纪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有效地回应和有效地解决。体现了我们这两年纪律建设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对于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有了更加精准的尺度。为我们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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