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证据系列21:非法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

 建喜图书馆 2018-09-03

作者:赵学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微信公众号


本文在写作中得到了苏州大学张成敏老师的悉心指导。


一、沿革

 

    1.2010年《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7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自2010年以来,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鲜有变化,只是个别用语的调整,连用语错误都被完整继承。

    

二、排除模式

 

实物证据因其客观性和稀有性,在排除模式上明显区别于非法言词证据。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其排除模式是强制排除,一经发现,立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自始无效。

 

而非法实物证据,其排除模式是裁量排除,法律给侦查机关补救的机会,由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只有补正不能且解释不合理,才予以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待定,视补正或者解释的情况而定。

 

三、排除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程序违法。二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三是补正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三条件缺一不可,而且具有递进关系。

 

仅有收集程序违法,没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可能的,不排除。

 

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但是,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排除。

 

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非法实物证据。

 

四、“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本条在逻辑上如何理解?

 

从授权性规范来看,法律给侦查机关补救的手段有二,一是补正,二是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侦查机关来说,补救的方法或者是补正,或者是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是既补正又作出合理解释,这是相容选言命题。正如《诉讼规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但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补救不能,排除规则将实际发生作用,非法实物证据将被排除。此时的条件是,侦查机关既不能补正,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方能排除。因此,从逻辑上讲,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等同于不能补正并且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

 

如前所说,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模式是裁量排除,裁量的对象是什么?

 

本公号认为,裁量的对象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既是非法取证的结果,也是补正和解释的对象,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核心问题。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何认定?

 

高检院《诉讼规则》第66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95条第2款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两高的解释是模糊的,请看台湾的解释:

 

林钰雄教授认为:裁量的内容一般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情节、违反法定程序时的主观意图、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的种类及轻重、犯罪所生的危险或实害、排除证据对于预防将来违法取证的效果等。

 

六、案例评析

 

适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正确区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与验真规则、瑕疵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审判参考》第763号----王维喜强奸案。

 

基本案情:2007年9月27日下午1时许,王维喜窜至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某小学,见该校女生孙某(11周岁)上厕所,遂用绳子勒住孙某的脖子,强行将其抱至厕所旁的石榴林内,孙某大声呼救,王维喜又用手掐住其脖子,并言语威胁,而后脱掉其裙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证据1:安徽省公安厅出具的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孙某内裤上检见人的精斑,在对该精斑的基因型进行检验后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

 

证据2: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DNA检验报告,证实孙某内裤上的精斑为王维喜所留。

 

证据3:公安机关的说明。“案发后,某县公安局将孙某的内裤进行了提取,后一直放在刑警支队保管。2008年5月30日,民警将孙某的内裤送到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进行DNA鉴定。现此内裤已作技术处理。”

 

但是,审判时,孙某的这条内裤已经遗失。

 

最后,法院判决:内裤来源不明,被排除。关于精斑的DNA鉴定,因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情形,也被排除。

 

遗憾的是,在分析判决理由时,案例将内裤的排除归纳为“瑕疵证据”排除。这是错误的。本案的排除在本质上是验真规则的适用,属于物证来源不明,导致验真不能而被排除。

 

因此,本案既不是瑕疵证据排除,也不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而是实物证据验真不能排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