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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日记: 孝道观略论

 渐华 2018-09-05

一般而言,“孝”被认为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一部分,是周以来“家天下”式社会模式的重要纽带。但是,实际上中国的孝道观有不同侧面、不同的演变阶段。本文意在简单梳理有关孝道的论述、并简要阐述个人观点,与读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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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孝道的源头

儒家的源头,主要在孔孟。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论语》《孟子》都是日常言行的记录,其中论述往往缺乏系统性、逻辑性,因此很难称之为“定义”,姑且称之为“论述”“解释”。

(一)孔子

在《论语》中,孔子对孝道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点:

1、内容上,强调“无违”。

首先,是不违背周礼,即当时礼法合一、出礼入刑的社会规范。例如: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其次,是不违背父母个人意志。例如: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2、适用上,强调孝悌是仁的根本,即把家庭私德的孝泛化为一种社会公德。例如: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二)孟子

与孔子相比,孟子进一步阐述了孝道,最有名的,恐怕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抛开这句为古人找的借口,孟子的论述就更值得重视。

1、更加详细地阐述了世俗的孝道观。孟子曰:世俗所谓有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2、将孝道视为人生价值的根本、唯一的出路,比孔子将私德泛化为公德又拔高了一步。孟子曰:人悦之、好色、富贵,无足以解忧者,惟顺于父母可以解忧。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有妻子,则慕妻子;仕则慕君,不得于君则热中。大孝终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

总体而言,孔孟的孝道观,基本内涵是对待父母要服从社会规范、顺从父母意志,并将孝道视为社会关系的根基。当然,孟子所述的生育观,也在强调个人在繁衍宗族方面的义务。但是在这一阶段,孔孟总体上只是就生活现象泛泛而谈,并未涉及两代人之间矛盾解决机制的具体设计,而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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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情正在起变化

随着儒学的发展、与政权的结合,儒家对孝道的阐述也在悄悄发生变化,更加强调“命令与服从”式的亲子关系,以“顺”为唯一的矛盾解决方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日益失衡。

《孝经》据称是孔子所做,但宋朝即有人怀疑为托名伪作,现一般认为是秦汉之际的作品。在《孝经》中,孝作为社会公共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开始不平等起来,出现了“天子之孝”“诸侯之孝”“卿大夫之孝”“庶人之孝”。其中:

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盖天子之孝也。

天子俨然只要有私德,即是大公德,其治理天下的行为就成了“孝”,其孝顺的是“亲”和“天”,统治也就合法化了。诸侯、卿大夫、庶民都是各守本分,也符合“克己复礼”“长幼有序”的思想。

此后,孝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分化,形成长辈对晚辈的绝对控制地位,最典型的如《弟子规》所说: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谏不入,悦复谏;号泣随,挞无怨。

不论父母怎么做都要孝顺,父母做了错事不听劝还可以随意挞伐子女、子女赔了小心还要无怨无悔赔痛苦,简直触目惊心。在适用范围上,孝也逐渐异化、由孝而忠,晋代的以孝治天下,都是用孝为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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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对孝道的观点

不可忽视的是,历史上也曾经存在反对孝道的观点,造成了一定影响,其影响甚至长期存在。

(一)孔融

孔融的观点影响不算大,但是说得却最直白:“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物寄瓶中,出则离矣。” 对,这就是那个因为让梨被赞美了一千多年的孔融。其客观的描述,把生殖这件事深刻还原,直接卸去了子女身上负有的道德重负。

(二)道家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清静无为”“返璞归真”,对于一切非“大道”的规范持批判的态度,认为掺杂了太多人欲、打破了自然状态。如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可见,道家认为孝道的存在是因为家庭关系不和,且不能自发地调整、达到和谐。

但是,自两汉起,随着儒家被政权吸收利用、黄老之术被抛弃,道家也开始接纳儒家的孝道观,强调道家不是要消解孝道对人的束缚,而是要求人能够自发地遵守孝道、摈弃私欲。如道家最后一位代表人物葛洪说:“欲求仙者,要当以忠孝和顺仁信为本。若德行不修,而但务方术,皆不得长生也。”


四、现代语境下的孝道

在新时代,传统美德固然应该保留,但是第一,不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冲突。之前引用的《弟子规》中“逆来顺受”式的孝道,明显有违现在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如此,则不宜再对这种孝道的宣传,而是应该加以纠正。

第二,要权责分明、有明确的界限感。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孝道的义务来源必然不能是“生”。生下孩子,是一种短暂的行为,与随后的“育”有着明显的不同。如果只要“生”下孩子、将其带到人间,孩子就必须孝顺,很可能就会复制《弟子规》中权利义务极度不平等的亲子关系,压抑晚辈的人格成长,导致恶性循环。

由上述可知,养育不是生养,即不是指怀孕、生下来这件事,而是指后天的教化、培养。如此,则有的父母养育得好,有的父母则未必,譬如虐待孩子的案子,这几年报道了也不少。试问,是否都该同等感恩呢?显然,孝道是无条件义务的论点与现实有矛盾。

第三,如果孝道是基于感恩,那么感的到底是什么恩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监护义务,这是否需要感恩呢?如果要感恩,那么肺呼吸让我们活着,我们是否也要感恩肺、感恩大气呢?可见这种逻辑,是混淆因果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精致一点的回答,父母按照最低限度养育子女,则无须感恩;但是子女应对超过法定最低限度的部分感恩。同理,古代还有一句话“养儿防老”,那么子女超过最低限度供养父母的部分,父母也该对子女感恩。

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孝顺,如果认为基础是感恩,这首先就要建立在子女“受恩”的基础上。如果父母没有尽到自己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便必然减损子女“孝顺”的义务,调整双方关系,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进而实现人格的平等与独立。而父母如何尽到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则是父母的能力与意愿问题,可以有相应的问责机制与免责事由,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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