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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效力问题!

 孺子牛8904 2018-09-05

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除了自身经营伴随资金的流转,其资产也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生流转,其中将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转,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国有资产流转进行必要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国有企业实际经营中,也确实存在没有经过所有规定的程序就签订合同,转让了国有资产的情形,那么是否必然因违反相应规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本文也就该核心问题进行讨论。

法律

规定

1、国有资产定义

国有资产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国有资产转让

关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中,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具体的程序要求是:

(1)审批。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3)公示。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

(4)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5)进场交易。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6)签订合同;

(7)审批备案;

(8)产权变更登记。

3、转让合同效力

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问题

提出

在目前法院对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或者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且部分地方存在细化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没给出明确的界定,法院在适用相应法律时,就需要进行解释和理解。

案例1

中色海南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东泰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2017)琼民终289号案件中,就双方的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效力问题产生纠纷,一审案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只是部委规章,并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均属管理性规定据此,一审判决未认定《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无效,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案例2

国电广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福澳斯特等与桂林汇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15)桂市民二初字第3号一案,就双方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是否生效,能否解除的问题。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虽签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但该项目的上市交易已于2014年4月16日由第三人下达了《产权交易终结决定通知书》,即该《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故,该《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未生效。原告诉请解除该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但因该合同并未生效,并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

效力

在上述两种判决中,认为合同无效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认为签订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而认为合同有效的则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内部程序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在国有资产流转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涉及到资产转让时应慎重进行,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于转让程序的规定,必要时也可与当地国资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确认转让的具体程序,避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或通过冗长的诉讼过程延长交易时间,增加交易成本和管理风险。

声明: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作者本人或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意见,请务必向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若自行依据本微信文章内容做出任何决定和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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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陈诗霖主笔

陈诗霖,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并购、PPP项目等法律事务。

陈诗霖律师从业以来,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多家企业、自然人的债务重组纠纷案;与团队成员共同为云南能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能投生物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能投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能科技有限公司、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昆润高宏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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