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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n7749 2018-09-05
【云南小伙身陷传销被禁20天,勒死监工后报警!检方:涉嫌故意杀人,辩方:正当防卫】2018年1月21日,云南保山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与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张某走出卫生间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实施了正当防卫。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属于防卫过当。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导性案例之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最做个充分而经典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一、张某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一,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张某被非法拘禁达20天,这种非法拘禁行为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张某被王某非法拘禁,并掐脖子情况下下将王某勒死。可以认定张某为了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张某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非法拘禁并掐张某脖子,虽然侵犯了张某人身自由、身体权利等合法权益,但并不具有严重危及张某人身安全,只是轻微的暴力侵犯,既不是针对生命权的不法侵害,又不是发生严重侵害于欢母子身体健康权的情形,因而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等人实施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张某勒死王某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最后,张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因此,张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王某并没有要掐死张某的意图,张某将王某勒死,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对张某应该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对张某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张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个法定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一个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综合本案,应该对张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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