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6月份会计凭证记载,销售给甲企业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及税款已委托银行托收,并做好账务处理。 7月份该企业以银行转来甲企业部分货款拒付理由书,称“发来的产品因含量不够不能按一级品付款,按二级品付款,让价15%",并收到甲企业货款198900元。企业经研究同意甲企业的意见,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0000元,销项税额5100元。 但后续经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没有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产品销售收入30000元,相应地抵减了销项税额5100元,违反了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被要求调增销项税额,补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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