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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员工变成合伙人?没那么容易!没有共担的意愿、规则和能力就别谈合伙

 华夏基石 2020-12-01

  • 作者:张文锋   华夏基石集团高级合伙人,华夏基石深圳公司执行合伙人

  • 来源:华夏基石《洞察》杂志总第48期  《洞察》杂志3+1论坛总第25期活动


最近我正在写事业合伙制的书。也是从事业合伙人的定义,即它是什么、不是什么这里入手的,花了大量的时间去整理。

先说合伙制不是什么。第一不等于股权激励;第二不等于资源整合;第三不等于利益共享。

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合伙制的前提一定是“去中心化”,它不同于公司制情况下由股东和权力中心控制一切。我们在运作华夏基石深圳合伙制公司时,给事业合伙制下了一个定义: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产业生态思维,资本、技术、智力等价值创造供给方合作共赢、共担、共创、共享的一种分工协同机制。各价值创造相关方在事业合伙人的交易结构中,分别获得各自希望得到的价值,并以此作为奋斗的原动力。

之所以特别加上“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产业生态思维”这样一个前提,就是想强调,我们所认为的事业合伙制与传统的合伙制,首先是思维的不同。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合伙制是一种生态思维,它是去中心化的。

公司制的情况下。老板给你多少股权,你干的不好就没有,这叫长期激励;干得好的给多少奖金,干得不好不给奖金,这是短期激励,这种思维下,组织与人还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激励和被激励的关系,这种关系就不是合伙人关系。

而合伙机制是一群人有共同的使命和价值观,有共同的事业追求,按照各自的对企业贡献的大小不同形成我们之间的合伙比例。为什么有些合伙机制中团队占的比例高,公司占的比例低?因为团队贡献的比例高,公司贡献的比例低,所以团队的贡献会高于公司,这就与公司制下由股东分配利益的方式不同了。

第二,从产业生态圈的角度来看,合伙制也不等于资源整合。现在很多企业在用合伙机制做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或者是同行业间的整合。虽然我们用了整合这个词,实际不简单是整合,而是赋能。我是一个企业,我跟另外一个企业要合作,并不是要我把他整合到我的生态当中,因为没有人愿意被别人整合,而是考虑我能给你提供什么能力帮助你成长、帮助你放大你的价值,只有这个时候我们之间才能形成合伙关系。所以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之间是相互赋能的关系。这里特别强调一下,我们华夏基石推行的合伙制,并不仅仅限于公司内部的合伙人机制,也有从产业生态思维出发,促进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合伙机制。

第三,合伙人制不等于利益共享。合伙并不是一起分钱,共担才是合伙制的前提。合伙人既要有共担的能力,也要有共担的意愿。包括人和企业有共担的意愿,但没有共担的能力;或者是有共担的能力但没有共担的意愿,还有些是既没有共担的能力也没有共担的意愿,这些都不能叫合伙人。

没有共担的意愿和能力就建立不起合伙制。很多企业搞合伙制之所以失败,就是把员工200多个,全都变成合伙人,全都给股权,说我们一视同仁,目的是让大家都成为企业的主公翁,都一起干吧!你放心,肯定干不起来。因为其中很多人既没有共担的能力,也没到消费股权的阶段,他现在想的是我得买辆车、买套房,我需要现金,这就是没有共担的意愿。在一个人既没有共担的能力也没有共担意愿的情况下,即便你给了他合伙人的机制,也不会真正变成合伙人。

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合伙人?首先,他愿意成为合伙人,既有共担的能力也有共担的意愿,在组织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他还能贡献资源,才应该给予他合伙人机制,而不是你给了他合伙人机制他才变成了合伙人。

社会上有很多合伙制的情况,比如众筹合伙人,但我们提出的是事业合伙制,构成事业合伙制,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是志同道合,没有志同道合就不能叫合伙。

那什么是志同道合?——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事业愿景,才叫事业合伙人。这跟家庭合伙人不是一回事儿,事业合伙人之间未必有个人感情,但是我们有共同的事业梦想,我们就可以成为事业合伙人。比如前面说到的那个所有员工都变成合伙人的例子,那不叫合伙人机制,那个叫“一伙人机制”。事业合伙人,首先要有对事业的共同愿景,才有“合”;也不仅仅是资合,更是智合、力合。

第二,合伙人之间必须产生基于分工协同来的组织效率。

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增量,必须形成基于分工协同所带来的增量效益,因为没有增量的话就没法合。比如说我自己干,一年能收入2000万,志华老师一个人也能收入2000万,我们俩变成合伙人,一共只能挣4000万,某一天我们俩肯定会拆了,因为没增量。还有,在合伙的过程中如果我多拿了,我拿的一定是志华老师的;志华老师多拿了,一定是拿的我的,这说明什么呢?合伙人不是分存量的,分了存量就是抢劫。我和志华老师合伙,一定是能创造出1亿的收入,比我们两个的单独收入叠加起来多出6000万,这才是合伙制所应该产生的效应。所以说合伙制,一定是基于分工协同所带来的增量和增量再分配。

第三,合伙制必须得有一个明确的交易结构。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做了合伙人机制,公司持有80%的股权,员工是20%的股权。但有一天,这个公司的员工就来咨询我,他说我们子公司不能独立上市,那我这20%的股权有什么用?因为我们加入这个合伙机制不是为了分红来的,是为了股权的增值价值来的。这说明,设置了合伙机制,却没有给出合伙人机制的明确交易结构,这个机制就是不完整的,很多企业的合伙人机制没产生预期作用跟这个问题有很大的关系。

所以我们认为,在每个合伙机制的设计上都要形成一个明确的交易结构,这个交易结构有一个前提,就是它必须使得每个合伙的参与方都能有价值的增长,这个交易结构才是成立的。如果只有一方获益,就没法合伙。产业生态中的合伙关系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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