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处置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钱彬豪 摘要:新破产法制定后关于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成为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如何在新破产法实施后保护职工权益,特别是在现阶段的经济形势下,妥善处置劳动债权,共建和谐社会显的尤为突出。 关键词:破产优先权劳动债权 新破产法的起草十年磨剑,九易其稿,最终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成为新破产法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一边是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一边是国有银行的巨额损失,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一种分段处理的的变通方式,找到了折衷方案。必须承认,这个折衷方案本身综合考虑了历史因素和具体国情,同时又简便易行,体现了立法者的高度智慧。本文就先行法律下,管理人如何处置劳动债权和如何引进他国的经验进行探讨。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明确的劳动债权的范围。 1、工资 工资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获得的,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经济收入,他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的报酬,其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工资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上的工资仅指劳动者劳动报酬中的基础部分,即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广义的工资即一般意义上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励工资、各种津贴和补助劳动分红等。劳动债权的工资属于后者广义的工资范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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