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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疑难案件中表见代理的理解与适用 ——以最高院类型化裁判为视角(上)

 儒雅的八爪鱼 2018-09-11


编者按


本文收录于《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四辑),作者结合最高院的最新案例对全文进行了修改,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涉及表见代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将出台之际,在公众号将全文推送,供读者参阅并期批评指正。


前言


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商事行为盛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工地工作人员等[1]常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造成同一工程的名义施工单位与行为人相分离,引发大量的表见代理纠纷。因行为人真实权利与权利外观存在冲突,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究竟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取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鉴于建设工程商事纠纷的疑难复杂性,现有法律并未给出明确指引,实践中法院同案异判现象突出,故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表见代理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已经成为当下司法裁判亟须重视并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最高院相关案件概览


司法裁判是对现行法律的实证解释与适用,通过对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整理、分析,可以了解在该类案件中司法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和体系考量,进而有助于了解当下的社会和历史,也有助于我们对该类案件进行有益的反思。[2]本文选取“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的相关司法案例为研究素材,以名称或全文中“建设工程”与“表见代理”为检索词,限定审理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不限定案例出现时间,共检索到136个案例,经过筛选,得出有效案例9个。本文将对这9个案例分别编号为案例1-9加以引用。[3]

编号

案件事实

裁判理由

裁判结果

1

姜其桂、刘必胜作为中铁公司的员工,以中铁公司名义向讯通公司借款,并在借据上签字。该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客观上姜、刘具有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根据姜作为中铁公司代表参加工程监理例会、签证单等都有姜、刘二人作为中铁公司的代表签字等证据显示,姜实为中铁公司在涉案项目中的工地项目代表。结合借据的形成时间为协议书签订约半年后,且时间临近春节,借款费用是代中铁公司解决员工工资、劳务费等问题以及当时中铁公司项目部没有公章,由中铁公司项目代表签字认可较为合理。虽然没有中铁公司盖章确认,但姜、刘在工地项目代表处签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成立

2

吕海源先为第六工程处的安全员后为第三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其私刻印章,以第三工程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16份买卖合同。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相对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一未对吕的身份进行核实,吕自始不享有以第三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身份和职权,且公章系私刻;二对交易方式异常也未予以注意。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即交付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并不关注,仅仅是进行现金的流转;三虽然吕海源原有权以第六工程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现以第三工程处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也未对该变化及是否享有相应权限进行审查核实。

表见代理不成立

3

苏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对外签署买卖合同的《承诺书》及《确认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苏是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行为发生时在公司担任监事,但股东行为并不必然代表公司,《公司法》有关监事的职责中亦不包括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苏与相对人商谈业务、领取支票的行为,亦不足以表明其在本案涉诉涉诉事项上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表见代理不成立

4

吴桂平作为楚湘公司建安一分公司的经理,在其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与罗玉苗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收据,收据上加盖楚湘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吴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1. 吴作为项目负责人与罗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罗向建设项投资300万元,且在收据上加盖有楚湘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2. 在楚湘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罗有理由相信吴有权代表楚湘公司对外借款用于涉案项目的建设。

表见代理成立

5

五建公司委托王文跃全权代理某工程招、投标工作,王接受委托后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盖有五建公司公章,王也在承包人处签名。后,王以五建公司名义与聚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加盖五建公司项目资料章。王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王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签约及施工行为,以及五建公司的默示行为在客观上具备了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基于上述表象相信王具有代理权并没有违反合理注意义务。

表见代理成立

6

富跃飞与民基公司间是挂靠关系。富经民基公司考察同意后进入案涉工地开始施工。民基公司给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系富私刻。富与相对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富的行为是否表见代理?

相对人看到《授权委托书》、民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后,才与富签订合同,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富有权代表民基公司。

表见代理成立

7

李梓慧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出租材料汇总表,行为是否构成租赁合同的表见代理?

工作人员并不具有代理权。但,公司不仅以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了签字的效力,还在李代表公司签名的多份文件上加盖公司的公章。

表见代理成立

8

黄延军作为三叶公司成武分公司的负责人,以三叶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系虚假私刻。黄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黄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且购房款进入分公司账户,总公司出具收到购房款的收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黄有权代理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仅以印章虚假、未授权黄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生效,依据不足。

表见代理成立

9

罗传超并非大辰公司职工,对外以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支付工程款项的票据上签字,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经证人证言可知,施工过程中罗对外是以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客观上罗也确实实施了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行为。公司未对罗签字支付工程款项等行为提出异议。确定一种权利外观是否存在,不应从被代理人时候否认的表示来确定,而要从第三人是否相信或者应当相信的角度来考虑。即便公司在庭审中否认签字效力,也不影响罗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表见代理成立

这9则案例不一定能完全展现当前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问题的全貌,但是有助于说明该类案件在最高院司法裁判中的现状。该9则案例涉及到的具体合同类型有借款、买卖、租赁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其中买卖合同最为常见。

案由类型

借款合同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

指向案例

1、4

2、3、5、8

7

6


二、案例引出的问题与困惑


在引出问题前,须明确该类案件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施工单位、行为人及相对人)、两个法律关系(一为施工单位与行为人的内部法律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外部法律关系,一般表现为请求权法律关系)。就该类案件而言,至少带来以下三类问题的思考。


(一)职务代表、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分

上述9则案例中的行为人身份不一,有的初始为代理人后来经过内部承包成为实际施工人[4](案例5),有的属于单位普通工作人员(案例1、2、7),有的属于公司管理人员(案例4、3、8),有的属于直接挂靠成为实际施工人(案例6),有的属于事实上的实际施工人(案例9)。

身份定位

先为代理人后为实际施工人

单位普通职工

公司管理人员

行为人

指向案例

5

1、2、7

4、3、8

通过挂靠

事实形成

6

9

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必然会对最终责任的认定存在影响。行为人的身份只能为职务代表、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中的一种。如果构成无权代理,还应考察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从上述身份定位可剥离出三种法律概念——职务代表、有权代理及表见代理,接下来对该三种概念进行简要梳理。

区分

职务代表

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

实务中概念

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依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施工单位明确授权行为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施工单位未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施工单位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索引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5],对外交易行为原则上应视为代表施工单位的职务行为。

《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实务中表现

行为人因不具备资质于是依附于施工单位。相关合同上加盖单位印章,即可认定构成职务行为。

有真实授权行为存在(授权委托书及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依据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有因说”,为有权代理。

根据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无因说”[6],由于两者相互独立,即便授权行为无效(如委托书等文件有签名盖章瑕疵甚至印章系私刻),若表见代理的要件事实具备,被代理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本文从表见代理成立的7则案例中总结了一些要素,分别如下:

表象

授权委托书

支付款项

合同文本[7]

签名及盖章

行为认可

指向案例

6

4、8

5

1、4、5、6、7、8、9

5、7、9

从表格中可看出,授权委托书的授予并不必然是唯一可靠的要件事实。如果有其他要件事实加以佐证,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则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那么,这个边界位于何处还需进行详细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行为人在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持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但该委托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系行为人虚假制作,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印章表象的难题。同时,默示认可、证人证言、实际履行等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都有着进一步的商讨空间。


(三)如何确定相对人注意义务的标准

相较代理权表象的客观性,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注意义务则较为主观。由于相对人的心理状态很难确切得知以及个体之间的差异,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日益客观化、精细化,实际上体现出协调各种法律价值的功能。从上述9则案例中或可一窥究竟。

案例1

行为人为施工单位项目代表;借款时施工单位项目部没有公章

案例2

相对人对交易方式异常以及行为人身份变化未予以注意,未尽到注意义务

案例3

未明确提及

案例4

行为人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借款收据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施工单位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相对人存有过失行为,故相对人应为善意无过失

案例5

行为人持有合同,且合同上加盖施工单位项目资料章

案例6

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及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案例7

施工单位在行为人签名的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签字效力

案例8

买卖合同加盖公司印章(系行为人私刻);施工单位出具收到款项收据

案例9

施工单位未对行为人签字支付工程款项等行为提出异议

由上表可知,鉴于个案的复杂程度不一,法官在相对人注意义务的标准界定上也存在差异。但在差异之外,总存在一些需要共同考量的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施工企业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上述因素在排列组合后有多种可能性,但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情况复杂,依靠上述要素的罗列据以判断是否确无过失仍然难度很大,在类案研究中需要对相关重要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未完待续)


[1] 合法的内部承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范畴,但合法的内部承包人也可能存在表见代理的适用困境(如超越承包协议约定的范围对外进行商事交易等),为行文简洁,下文用“行为人”来统称这几类人的身份。

[2] 孙维飞:《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交大法学》2010年第1期。

[3] 以下分别为案例1-9的名称:1.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迅通(西安)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法(2018)民终96号);2.巴云山与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2016号);3.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与北京市利满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2386号);4.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玉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申220号);5.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市聚富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2185号);6.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发炳及富跃飞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600号);7.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与太原市安信架管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2014)民申字第710号);8.刘荣召与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17号);9.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宪文、罗传奇、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的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683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5条、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指工程来源非法而实际组织施工的人,包括借用资质的挂靠人、转包、违法分包人。

[5]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6] 在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效力的关系认定上主要有“有因说”和“无因说”两种观点。“有因说”认为,授权行为的效力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也将导致授权行为的消灭。若行为人因不具备资质而依附于施工单位,两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多为违法,代理行为均为无权代理,只需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无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善意第三人无从得知,因而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应相互独立,即使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还应区分有无真实授权的存在,若有则为有权代理,反之则为无权代理但不排除可构成表见代理。

[7] 此处“合同文本”不仅包括内部关系的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承诺书、对外发生法律行为的各项合同,还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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