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 JUNE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承建某工程项目后,往往会成立工程项目部并设置项目经理岗位。项目经理在职务授权或委托授权下调配工程项目的人员、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实务中,对于项目经理的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对施工企业构成表见代理,以及是否由其所在施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值得研究。 01 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的案例分析 项目经理的行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此时法院认为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项目经理所在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检索了一些相关案例进行归纳总结。 在法院判决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案例中,其主要裁判理由是: (1)即使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但其所在单位并未通知相对人已撤销其代理权,项目经理一直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与相对人开展业务往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的行为代表其所在单位,故项目经理的行为对其所在单位发生法律效力。详见附录案例1。 (2)项目经理提供了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执照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判断表见代理的过失,应以合同签订时为时间界点。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印章在证明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详见附录案例2。 (3)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组织活动,并在项目部单位处罚单、监理单位处罚单上项目经理栏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未有证据证明相对人与项目经理签订合同时知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详见附录案例3。 (4)从合同签订看,施工合同中对项目经理有相关授权。从合同履行来看,项目经理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可佐证施工企业指令某某公司向相对方支付款项,项目经理签收确认材料是职务行为,由此可以得出合同关系存在于施工企业与相对方之间。详见附录案例4。 02 项目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的案例分析 项目经理没有提交授权文件,相对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此时法院认为项目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检索了一些相关案例加以归纳总结。 在法院判决项目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案例中,其主要裁判理由是: (1)项目经理所在单位明确通知涉及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才有效,项目资金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相对方须审慎审查公章是否伪造、授权材料是否真实。相对方掌握了个人收款账户的银行卡及密码。详见附录案例5。 (2)项目经理未出示授权材料,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借款用于项目工程,不能直接认定是项目经理单位账户收到借款。详见附录案例6。 (3)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参与工程会议或其他施工活动并签字,但相应文件都加盖了项目部公章或公司财务专用章,项目经理所在单位与相对方之间关于工程、工程款的往来通常也应当经过双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这也符合一般商事主体之间的业务交往习惯。详见附录案例7。 (4)项目经理虽被授权调拨工程款项及处理一切相关事务,但要考虑建筑行业的惯例及项目经理与承包人可能发生利益分歧的情况。因此,发包人仍有一定义务审慎审查款项用途,尤其是对于明显特殊的大额支出及对与项目无关人员的支付。详见附录案例8。 03 思考与总结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及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项目经理的行为定性为构成表见代理,一是项目经理虽未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足以相信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权。二是相对人尽到了审慎审查项目经理是否具有代理权的注意义务,从而善意无过失地相信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权。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并结合附录案例,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是相对抽象的,各个具体案件案情不同,项目经理的行为定性需要在实务中加以判断。 对于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这一构成要件,我们理解,应重点考察项目经理是否有合同条款授权或提供授权文件、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工程活动的行为、项目经理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况以及对于某些特别事项施工企业是否有书面通知等等。 对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这一构成要件,我们理解,应重点考察以相对人的资质或能力,其在与项目经理发生交易时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尤其对于项目经理指示相对方支付款项、借支工程款项、购买工程材料等涉及经济或法律责任的事项,相对人应格外谨慎处理。例如,项目经理向相对人购买材料,相对人应要求项目经理提供授权材料,或与施工企业取得联系,对于工程项目明显不需要的材料或材料运送目的地不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情况应严格核实交易对象。 此外,对于项目经理工程借款,出借人应要求项目经理提供授权材料,或与施工企业取得联系。对于借款协议,应要求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或至少加盖项目部印章,借款款项应支付到施工企业账户或施工企业指定账户或用于施工企业指定的用途。 对施工单位的建议 为防止项目经理超越职务授权范围行事,亦避免相对人认为项目经理有某些特别事项代理权的误解,或防止项目经理与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施工企业权益,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条款或授权材料中明确、细致地规定项目经理的职务权限范围。例如,对于工程签证、工程验收、工程款项拨付、购买材料、工程借款等涉及经济类或法律责任的事项,可以规定由公司相关分管负责人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建立对公司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相对方的建议 为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相对方在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交易时,应从严审慎审查项目经理的授权,无论是从合同条款上审查职务授权,还是从授权材料上审查委托授权,均应谨慎为之。例如,虽然合同条款授权项目经理全权处理一切相关事务,有权签署工程验收、工程款项拨付的任何文件,但对于一些明显不正常的签字行为或用途不明的大额支付行为,要保留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另外,对于项目经理印章的真伪以及授权材料的规范性、可信性,相对人需要做到按照其具备或应当具备的资质或能力,其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 (本公众号的文章,旨在与各位读者交流学术或实务问题,并不代表笔者所在单位的意见,亦不代表笔者在实务中处理相同或相似问题的正式意见。在实际办理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时,须以笔者的庭审陈述或笔者向法院或客户提交的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附录案例 壹 Part 1 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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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Part 2 项目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案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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