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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的表见代理:以项目经理为例,兼论项目书记

 望云1120 2019-12-28

来源:无讼阅读  文:曹荡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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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基本法律规定和建筑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发生样态

《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建筑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常见样态:1.项目经理对外购买材料;2.项目经理对外借款;3.项目经理收取工程款;4.项目经理签证确认工程量;5.项目经理签订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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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的概念及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1.2.4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2.8 约定:“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根据笔者所在单位某建筑央企的项目经理主要岗位职责:(1)项目经理是公司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根据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是项目实施全面负责的第一管理者和第一责任人。(2)统一领导和管理项目的施工生产,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工期、成本、效益等各项目标的全面实现。(3)代表公司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负责统一向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及工程财务往来、工程价款结算;负责对劳务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物资招标采购。审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组织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抓好工程成本控制,定期组织绩效考核。(4)负责工程交验、组织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总结。(5)根据公司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各项内部与外部事项。(6)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索赔和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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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

(一)代理权表象的认定

实务中,项目经理没有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超过授权期限实施民事行为,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时,往往会构成表见代理。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5条规定:“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381号认为,虽然茂建深圳分公司未向庞国新出具签收工程款的书面授权,但根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其已授权庞国新参加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签字。且在前述授权出具之前,庞国新即已作为茂建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该公司与黄金台公司签订案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从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工程款往来、开工到竣工验收,持续数年,均由庞国新以茂建深圳分公司的名义履行,此间亦有该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其中,茂建深圳分公司应可知晓庞国新的上述代理行为,但其并未对此作出否定的意思表示。故原判决认定庞国新签收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原判决认定黄金台公司支付给庞国新的40427642元款项为该公司已付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当。至于茂建深圳分公司、茂建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庞国新收款方式是否规范的问题,该问题尚不足以否定原判决关于上述款项为黄金台公司已付案涉工程款的认定。

实务中对代理权表象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以项目经理身份名义缔约

(1)实际施工人以项目经理身份对外实施交易行为;(2)行为人挂靠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实际施工且具有建筑企业分公司负责人身份;(3)行为人属于建筑企业以在工地竖立明示牌、在办公场所张贴项目部成员示意图等方式公示的项目经理;(4)行为人被建筑企业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明示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5)存在从建筑企业账户直接向相对人支付款项等行为的。(6)项目经理被解聘后建筑企业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2.外观授权要素的认定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签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

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建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任命书,以及其他由企业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具有公示性质的身份证据,包括在登记备案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中载明的项目经理、项目部工作人员等;

(3)其他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身份证据。

(二)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出于善意无过失的判断

《民法总则》170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可以否定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

(1)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明显损害建筑单位利益的;

(2)权利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明显非该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或材料供应量明显超出该工程建设需要量的;

(3)缔约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之后的;

(4)项目经理所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不具有牵连性;

(5)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事实,仍同意行为人以建筑企业名义与之发生交易的;

(6)签订合同时相对人使用非法手段和有恶意目的的。

如果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重大争议,可以将相关合同文本的签署时间、缔约时的印章情况、交易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标的物的用途和受益人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予以审查,如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采购的物资、租赁的设备根据实际承包人的指示,运送到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外的工地的,或者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所借款项汇至与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无关的银行账户的,即无证据证明交易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有关。相对人应对“合同标的物的用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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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书记表见代理的风险

在新形势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领导的背景下,建筑央企和国企项目书记与项目经理同为“项目一把手”,项目书记具体参与项目管理的日益增加。仍以笔者所在单位项目书记主要岗位职责为例:

(1)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主持项目经理部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召集本项目党支部委员会和全体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组织的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3)参与项目重大事项决策,认真履行好项目重大事项党政会签制度,确保项目施工生产和管理正常开展,确保安全质量。

(4)检查项目经理部党组织的工作安排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5)按期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协调好项目经理部的党、政、工、团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从上述岗位职责不难看出,目前在项目部管理体制上是项目经理和项目书记“双领导制”,对于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方式同样适用于项目书记,项目书记的表见代理风险亦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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