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问题,借用资质者被称之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出现,建设过程中也常常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其便使用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逾期还款后,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项目经理、项目部是否有对外借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项目经理即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的权限做出的明确规定,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并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授权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项目部对外借款属于无权代理
二、公司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还款责任的司法裁判情况
近几年,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项目经理使用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造成司法裁判不一的情形。
司法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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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问题,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对应的文件:
1.2015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和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印章,收取工程款、接收发包人供材等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2018年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已失效
3.2020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认为:“对于对外借款行为效力的认定要从严掌握,应当对借款流向、用途以及出借人是否善意等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借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部负责人系获得承包人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承包人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的,出借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三、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结合上述意见,出借人若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则需要主张及证明项目经理使用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
►2. 行为人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对行为人的代理权形成合理依赖;
►3.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要考量两方面因素,一为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外观、二为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其无过失。那实践中具体如何进行认定呢,哪些因素会影响认定。
(三)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外观的认定因素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
►1.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2.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
►3.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断的授权关系。如,行为人原有代理权已被终止但被代理人未对外告知等情形。
►4.合同等对外文件材料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
►5.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是否与双方以往的交易方式相符。
►6.合同订立过程、交易环境和周围情势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如,行为人签约前曾陪同合同相对人参观考察被代理人的施工现场;签约地在被代理人营业地或办公场所的,可以作为判断因素。
►7.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能够使人相信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8.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交付地点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被代理人是否取得履行合同的利益。
►9.其他具有代理权客观表象的情形。
(四)关于相对人主管是否善意无过失的的考量因素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
一般而言,上述第六条权利外观因素越充分,越能够说明合同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此外,可供用于判断相对人主观善意的其他考量因素还可包括:
►1.合同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相互熟识程度。
►2.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是否即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
►3.合同相对人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大小是否相称。
►4.交易对效率的要求与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限的成本是否相称。
►5.其他影响合同相对人主观判断的因素。
但项目经理使用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构成表见代理除了需要具备一般表见代理需要构成的要件,还需要具体其他的要件,具体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
►2.行为人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对行为人的代理权形成合理依赖;
►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
►4.借款是否实际用于项目工程。
在诉讼中,可以针对构成要件针对性的组织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行为人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对行为人的代理权形成合理依赖。
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体现行为人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人等身份)、行为人代表公司签署的结算文件等。
►2.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
证据材料:借款前审查实际施工人提供的合同(显示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签合同的地点是否在工地上等。
►3.借款是否实际用于项目工程。
证据材料:资金的流向(是否流向公司的公户或者项目部的账户)、直接向材料商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实际用于工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