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律师说理 2018-09-13

涉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设定保密义务的方式有两种:1、劳动合同直接约定保密条款 2、另行签订保密协议。设定竞业限制的方式有两种:1、劳动合同直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含有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看起来似乎差别不大,实际上并非一个概念。无论员工是在职还是离职,无论员工有没有签订保密协议,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侵害,公司均有权主张赔偿。竞业限制限制的对象有限: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视公司岗位的具体性质而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全部劳动者)。竞业限制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他人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机会。违反竞业限制并不一定侵害公司商业秘密,也即并非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都是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在同一个协议里,无论单独还是合并,还是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里,都不会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果员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那么案由应该是侵权纠纷呢还是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案由规定》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大项中规定了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十七、劳动争议大项中规定了竞业限制纠纷。笔者认为单位可同时行使两种权利,既可以提起侵害商业秘密之诉也可以提起竞业限制纠纷的劳动仲裁,两种方式应不存在竞合。只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之诉的举证难度会大些。采取竞业限制纠纷的案由申请劳动仲裁,只需要劳动者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即可。

        如果只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两者都不含竞业限制条款),员工尚在职,如果违反了保密义务,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那么公司应直接提起侵害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即只有在竞业限制和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下,才可约定违约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法》第102条约定了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举证责任也在公司。如果公司采用劳动合同纠纷案由,则还要先申请劳动仲裁,显然增加时间和成本,无此必要。员工离职后,双方劳动关系也已终止,显然不能也无需提起劳动仲裁。

 

附:主张侵害商业秘密之诉所涉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