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5日,南京秦淮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秦淮区检察院2013年办理妨害公务罪1件1人,2014年办理妨害公务罪5件5人,2015年截至今已办理妨害公务罪8件10人,其中5件7人批准逮捕、3件3人不批准逮捕。 今年妨害公务罪案件的侵害对象均为公安民警,袭警或暴力抗法事件在频频发生。《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也提到在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目前,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关注,应当引起重视。 在袭警案件中有很多行为人自己没有主见、没有原则、没有见地,这些行为人一般都是法制观念淡薄。对袭击警察的后果不假思索,不计后果,行为方式易冲动。 从南京秦淮检察院办理的多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中也可以看出,行为人多为男性、外来人员居多且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此外,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自己有违法行为在先,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为逃避处罚,存在侥幸心理,不惜与民警抵抗。 就秦淮检察院今年办理的妨害公务案,均为犯罪嫌疑人妨害公务,殴打公安民警致轻微伤,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毁坏警用装备,驾车强行拖拉公安民警致轻微伤。袭警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警察个人,警察的人身和精神受到伤害的同时警察所代表的权威也受到了侵害。 在办理“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中主要会遇到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一)辅警等人员能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从妨害公务罪的刑法法条来看,其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从执法实践考虑,由于人手紧张,工作量大,公安机关都大量投入辅警、实习生等人员于执法一线,辅警、实习生等无正式编制,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 笔者认为,辅警、实习生等虽无正式编制,但其属于执行公务人员。可参照渎职罪主体司法解释中的“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本罪的行为对象。近年来,有学者另辟蹊径,避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而是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实质出发,认为妨害公务罪之所以构罪,是因为妨害了依法执行的公务,并不是妨害了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妨害公务罪能否构成,要依据被侵害的对象是否正在从事公务,而不应以其是否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 (二)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存在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出示警官证、没有穿着正式服装等执法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形给犯罪嫌疑人留下辩解的空间。要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首先应当明确其执法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容合法,即民警是否具备该项职务权限,其执法行为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二是程序合法,即民警执行公务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于有的公务的执行,法律本身就规定了必须严格履行的程序,一旦违反了这个程序,公务活动就是违法的。 (三)妨害公务中“暴力、威胁”程度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没有情节严重等方面的要求,只要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暴力、威胁”的程度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何种标准能构上“暴力、威胁方法”往往成为办案的难点。犯罪嫌疑人的妨害行为五花八门且强度不同,轻至简单推搡拽掉衣服扣子,重至大打出手致民警轻伤。对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上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公检法之间、不同的办案人员之间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般情况下,对于造成民警轻微伤的尚可从容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对警察个人安危的保护、袭警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还是警察权威的角度考虑,当下对于“袭警类”妨害公务行为应当是从严打击的。 (四)行为人的主观辩解 在办理的众多妨害公务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提出辩解称不知道是民警或不知道民警是在执行公务,或称民警在执行职务时暴力执法导致其作出反抗。对此,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警服,对于便衣警察在执行公务是应当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等,且只有规范的执法行为才能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辩解的空间。 秦淮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郑某某妨害公务案时,犯罪嫌疑人违停后被交警发现,其驾车企图逃跑并拖行交警30余米后被其他车辆逼停。犯罪嫌疑人即提出辩解称其不知道交警被拖行,而本案当中,交警有握着门把手并跟着郑某某的汽车奔跑并大喊“叫你停车”的情节,对此检察院承办人在办理此案时要求公安就此做侦查实验,证明犯罪嫌疑人即使坐在车中不可能听不到交警的呼叫从而推翻其辩解。鉴于此类犯罪嫌疑人往往都会从主观上提出辩解,给工作带来不少难度。 针对目前“袭警类”妨害公务案的增加趋势,袭警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虽是警察个人,但警察是代表国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此类行为最根本的损害是警察的权威。如若使袭警抗法的行为更加的猖獗无度,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如何预防和办理好此类犯罪,秦淮区检察院提出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依法正确打击暴力袭警犯罪;公安机关应坚持依法规范执法;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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