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了,选择离婚未尝不是一种解脱。但是情债易断,钱债难清,尤其是在涉及到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的时候,总会生出诸多事端。相对弱势方往往会想着尽早一拍两散,互不亏欠,没成想却会因为“被负债”,导致纠葛数年难有结果。 新浪微博上曾经有一篇文章,标题叫《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这篇文章的阅读量在短时间内达到了六百余万。据该文所述,自称婚前是211重点大学优秀毕业生、中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的王女士,在经历了一段不到两年的婚姻后,陆续接到法院传票,最终需要面对高达三百余万元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而这一切,都源于其前夫在外大量举债用于偿还前夫父亲的债务。 类似于上述这样的情况,大多数都是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对外欠下了巨额债务。“被负债”者有女方也有男方,实际生活中则是女方较多。与此种状况密切联系的法律因素,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当为其中之一。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原有认定标准及存在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是,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具体诉讼中,又由谁来举证证明呢? 在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为共同生活所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不是为共同生活所负,但是债权人主张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按共同债务处理。 如此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更为方便。但在司法实践上,由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将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举证的难度显而易见,倘若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将一方个人举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毫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这样的认定极其不公平。现实中一直有较大的呼声,认为在有的离婚纠纷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外举债的情况完全不了解,也没有从中获利,却不得不背上沉重的债务。 二、关于权益保护的价值之争 如前所述,被负债者把矛头指向了第二十四条。那么,第二十四条真的是条恶法吗?恐怕不能简单断言! 多数情况下,夫妻关系比债务关系更为可靠。第三方往往在状况之外,没有充分的信息判断对方借钱的真实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解释第二十四条出台的背景时说,“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所以,针对这一情况经反复讨论,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第二十四条出台,且效果显著。 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的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尤其是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出现众多的夫债妻还,妻债夫还的现象。 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中做出平衡,做到既避免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又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的事情发生,有待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继续完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在个案处理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 三、最新司法解释及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施,解释从司法裁判权行使的角度,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三条作出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最大的变化在于: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主张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按共同债务处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否则按个人债务处理。 然而,在新规定的执行中仍会面临新的问题。 比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怎么理解家庭日常生活的含义?不同经济层次的家庭、不同消费习惯的家庭,其日常生活需求必有不同,而且很可能存在巨大差别。所以,实践中需要法官自由心证去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比如:借条写明夫妻一方借款五千元,用于购买洗衣机,这显然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无需再行举证;但实践中往往借条不够清晰,只写借款若干元,而未能写明用途,那么,这时款项是否用于日常生活,由债权人举证还是夫妻举证?该规定并不清晰,必然会造成司法实践上的千差万别。 四、“被负债”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已进入执行程序了,应该怎么办 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后,今年2月7日,最高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在审案件以及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如何处理作出指引。对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毫无疑问要适用《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而对于已经生效的或者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被负债”方权利如何救济?具体而言,大致包括如下情形: 一是,如果案件已经生效,尚未超过六个月,可以申请再审。 二是,超过六个月的再审期限,可以尝试通过法院申诉启动再审。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没有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对于已经超过六个月再审期限的案件,可以考虑将逾期的再审申请提交法院申诉。通过申诉,由法院内部来审查案件是否足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达到再审条件的,进而转入由法院内部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三是,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如果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部门可以通过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予以保护。显然,如果能够在执行程序中将夫妻债务纠纷予以妥善化解,不仅能免去当事人的诉讼之累,而且能够极大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有效避免进入后续的执行回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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