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对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对此,大多数纳税人不理解,为什么要对发票的备注栏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规定什么时间生效?实务中税企之间意见有分歧,笔者作如下分析。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规定的立法目的 营改增前,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建立合同台账进行项目管理,规范企业的成本核算;营改增后,营业税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税务局失去了从发票源头上管理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自营改增之初,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就明确要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此规定的实质是对原营业税发票管理项目成本理念的继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不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的风险 对规范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理解 上述规定何时生效?70号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由于该条款写得比较隐晦,实务中对本条的理解不免会产生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违规后果“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从70号公告公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2016年11月10日起不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土地增值税不得扣除,但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之间的违规行为不受70号公告的约束。 观点二:备注栏的填写应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2016年11月10日前的违规行为仍然受70号公告的约束。 分析 第一、二、三层内容何时生效?其一,是2016年5月1日还是2016年11月10日;其二,如果是2016年11月10日,“营改增后”的时效性规定如何理解;其三,如果理解为仅第四层内容从2016年11月10日起生效,第一、二、三层内容及2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就形成真空地带,也就是说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的不按规定填写备注栏行为没有行为后果,至目前23号公告的规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23号公告及第一、二、三层规范的意义是什么?《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关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扣除的规定意义是什么?70号公告是否有效力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23号公告的规定进行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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