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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职务发明产权纯属国有导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

 愚然楼 2018-09-22

转自 搜狐国富智库



“创新驱动背后的关键因素一定是人,中国产权改革一定要将自主成果所有权部分让渡给自然人。”9月8日,在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18南京市长国际咨询会议”上,西南交通大学校长、中国创新创业学会副会长徐飞出席并发表演讲。

他指出,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权由单位所有,属于国有资产,但该条规定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是导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根源。

为此,徐飞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第六条修订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所申请的权利,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可约定所有”,将部分产权所有权让渡给自然人。

徐飞领导的西南交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制”改革,被人们称为科教界的“小岗村试验。”从2010年到2016年,徐飞表示目前的改革成果十分显著。

徐飞认为核心在于突破了三个限制:专利权为纯国家所有的限制,专利先转换后确权的限制,以及专利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分散而导致资源产权不明晰的限制。

以下是徐飞的演讲摘录:

英美的改革经验

大家都知道一句话叫“创新驱动发展”,但我一直说,这句话实际上只说了一半。什么驱动创新?是科技驱动创新,体制驱动创新,管理驱动创新。如果进一步追问是什么驱动科技、体制和管理,那背后一定什么东西?一定是人。而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最大的驱动是利益驱动。千激励万激励不如产权激励。

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是资源产权的明晰。之前国家推出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涉及到了专利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但没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问题在于,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是由所有权这一根本的权利派生出来的,如果我们仅仅谈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而回避产权所有权仍是纯属于国家所有,那就不能算作是真正的改革。

无独有偶,在修法之前,英美两国的专利法也规定专利权属于国家所有。从法理角度来讲,这种规定十分合理。可是理论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种垄断性的法令规定不利于科技成果的充分转化,也从源头上抑制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许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非常糟糕,诸多科技研究成果业因此束之高阁。

因此,英国在1984年修改了《发明开发法》,美国《拜杜法案》也于1980年在国会获得通过并在四年后进行进一步修订,其理念都是取消或让政府让渡专利所有权:将纳税人的税款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所有权,通过赋予专利所有权给研究单位和发明人,来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而政府收益则通过科技成果产生税收来体现,正所谓放长线,钓大鱼,最终获益的还是国家、政府以及整个社会。它从根源上解决了问题,所以这部法居功至伟,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我国《专利法》存在的问题及突破

我们国家《专利法》的第六条是这么说的,“职务发明创造所申请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恰恰《专利法》第六条现在就存在问题:因为大家看到,在政府资助的情况下,利用本单位技术条件——不管是资金条件还是技术平台的条件——所产生的专利的所属权,应归国家所有。

2016年10月19日,西南交通大学印发了一个文件,我们简单称叫“西南交大九条”,短短两年多时间,已有180多项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了分割、确权,注册成立高科技创业公司已经达到24家,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总额超过1.3亿元,带动社会投资近8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应的是,在“西南交大九条“出台之前的整整六年当中,西南交通大学转让、许可的职务发明成果只有可怜的14项,收入只有158万元,而支出却高达900万元,属于典型的入不敷出。所以,”西南交大九条“出台前后的反差是非常非常明显的。

在我看来,“西南交大九条“有三个突破。第一,将以前专利所有权百分之百的国家单纯所有变成国家、集体与个人混合所有;第二,原来是“先转化后确权”,即需先把专利转化为具体的产品,有收益后再来确权,权是股权,对股权进行奖励。而我们是倒过来,先确权,即在成果尚未转化之前就明确产权归属,百分之多少归学校,百分之多少归团队,百分之多少归个人,确权以后再进行转化,顺序就发生了逆转。第三,我们把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归为一个权利,即所有权产权。

我们解决了一个什么根本性的悖论呢?政府没有动力来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反过来说,发明人有能力和动力进行转化,可是产权百分之百是归政府所有,这就是能力、动力和权利之间一个悖论。那我们的改革试验就从源头上解决了这个悖论,让发明人有能力,同时也拥有权利,可以合法合规地从事科研开发,从而在源头上激发了科技能源,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改革重点在于解决五个问题

除了四川之外,上海及其周边像浙江等地也开始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制”改革,那么我在此有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下产权改革,应当处理和解决好的五个问题和关系。

第一,职务科技成果究竟是属于资源还是资产?这种混合所有制改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吗?大家知道,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那我们认为,没有转化之前的成果它是属于资源的范畴而不属于资产的范畴。因为成果没有转化之前很难定价,它可能一文不值,也可能价值连城,所以说从这种意义上科研成果只能是资源。

其次,我们的认识是,科研成果不转化才是真正的流失,成果只有转化了才能够避免流失,这是我们说的冰棍理论。那么在开始的时候把一部分的产权让渡给自然人,让渡给团队对不对?从形式上看,这的确是分割了部分的国有产权,但由于转化成果以后,随之会产生税收、就业机会,此外国家还可以从国有股权和分红里面来获得回报,得到两笔收益。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转化成功还可以实现产业结构向高端的调整,进而实现国有资产实质性的保值增值,这就是所谓的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打个比方,政府是爹,科学家、发明人就是娘。政府资金和技术条件支持,加上科学家的劳动,共同作用产生的这个知识成果,这个知识成果就是儿。所以如果说专利权属全部属于政府所有的话,就割裂了,只有爹而没有妈。没妈的孩子是棵草,而不是一个宝,爹娘共同抚养才能推动产生这个孩子,这个成果才能够很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大家经常会问,既然科研人员已经有了工资、奖金,津贴,凭什么还给所有权?这就说明,我们老是讲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说是那么说,一到关键时候就发现作用还不是非常充分。尽管科研人员已经领到了工资奖金,但是这些都不足以对价他的付出,因为整个成果的产生过程不是简单劳动,而是复杂劳动,不是依赖劳动,而是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拥有一定的产权,才足以对价科研人员的付出。

第三,是前面说到的“动力、能力和权力”不匹配的问题。我们打个比方,以前是先转化后奖励,与目前的区别就是分地和分粮的差别。以前转化完了后再给你奖励股权,这叫分粮,而先从源头上给了一个产权是分地的概念,你是愿意分粮还是愿意分地?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是所谓的关于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亚当·斯密有句名言说,任何自利的行为,都在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促进公共利益。我们把知识产权给了自然人,给了教授,他们好像是为自己在工作,但是在这个过程里,他们主观上是为自己,但客观上也为社会非常好地解决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问题。

第五,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在操作层面上还是相对比较简单,但这件事还在探索之中,现行法律上还是存在障碍的,具体就是《专利法》第六条。

那么国务院法制办也有一个关于修改《专利法》第六条的一个方案,具体说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法,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能够合理分享创新的收益,促进相关发展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显然这同《专利法》相比是一大进步,但是这还仅仅是改良而不是改革,因为它从根本上仍然是将产权归于国家所有:是国家通过股权、期权奖励你。我本人最不爱听的就是“奖励”两个字。什么叫奖励?意思就是说权利不是你的,是我政府奖励你,还是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那么我们的建议是什么?要将职务发明权由“单位所有”这句最核心的话,修订为“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可以约定所有”。这就是从源头上来解决这个问题,把纯的国家所有改为混合所有。专利权所有归属是可以商量的,包括这个比例的大小,是三七开,四六开都可以。

如果这一表述改好以后,《国有资产管理暂行的办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也可以相应地释放修订空间,使法律的一致性、逻辑性变得更好。

(搜狐国富智库原创稿件,编辑袁昌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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