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后发现在职期间严重违纪能否再作出开除公职处分?
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监察委 刘飞 2009年7月24四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辞退的概念,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辞退不属于纪律处分。1996年8月15日,公安部、人事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二条将辞退界定为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辞退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第八十三条规定,须具有法定事由、法定情形。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辞退的五种情形中,有的构成违纪,如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这种情形下,可以在作出开除公职以外的纪律处分决定后,予以辞退。换言之,这种情形,可以并用。顺序是先作出纪律处分(不限于政纪处分、政务处分,也包括党纪处分),后辞退。如果先作出辞退决定,后发现本人在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其开除公职,则由于辞退决定已经生效,本人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此不能再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其在任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这充分说明公务员退休后,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如果发现其任公务员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决定,但不能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辞退与开除公职的后果不同。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日起停发工资;第十二条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开除公职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对其严重违纪行为作出极其严重的负面评价和惩戒,《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也不存在领取所谓的失业保险等费用。由此可见,开除公职要比辞退严重许多。(本文收录于11月左右出版的作者新作《纪检监察实务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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