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其分为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和支配权。 一、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主要类型有追认权、撤销权、选择权、合同解除权。 二、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以延缓或阻止其实现的权利。主要类型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三、请求权 权利主体不能支配权利客体,而只能请求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要类型有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四、支配权 权利主体可以自己的行为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收益的权利。主要类型有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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