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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税收征管法

 plmok999 2018-0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不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全部法律。税收征管法律规则还有许多分散在其它各种法律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税收征管法尤其值得重视。与国际惯例相比,我国征管法中没有税收犯罪的规则、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对税收犯罪开展刑事侦查是一个特殊的立法现象。税收犯罪的规则主要通过刑法来规定。因此,现行征管法是一部行政法意义上的税收征管通则法,和刑法中的税收征管刑事法律,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主干。从税收征管活动内在规律的角度看,刑法中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刑事法律由间接、直接规则构成。所谓间接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则,就是刑法中不特指税收征管领域的税收犯罪,但是,属于认定税收犯罪的基本规则,或其它虽不特指税收征管活动但其法律效力及于税收征管领域从而构成税收犯罪的法律规则。所谓直接的法律规则,就是专门针对税收征管实践中特定的税收违法犯罪作出的规定。

一、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

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刑法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总则统领分则,指引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体现。总则为分则提供一些普遍性的规定,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罚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由分则规定,但是,税收犯罪 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则属于刑法总则规定的范畴。刑法的总则中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等内容,都直接或间接适用于为税收犯罪定罪量刑提供 了基本遵循。

税收犯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包括,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税收犯罪的刑法效力所及包括,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税收犯罪认定的根本原则是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定税收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认定税收 共同犯罪的依据是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税收犯罪 的刑法时效是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追诉期限不再追诉。刑法所指税收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包括,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      刑法中与直接针对税收犯罪的规则

(一)直接针对税收义务人税收犯罪的法律规则

税收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直接针对税收征管人员税收犯罪的法律规则

税务机关征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刑法中与税收征管相关的间接规则

刑法分则中虽不特指税收征管,但是法律效力覆盖到税收征管领域的刑法规则,也是认定税收犯罪的重要内容。

(一)与税收义务人相关的税收犯罪

税收义务人逃避关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收犯罪;第一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犯罪;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税收义务人滥用清算、破产损害国家税收权益的犯罪,第三章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税收义务人对抗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税收犯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中的犯罪行为,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贪腐犯罪行为,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第九章 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三)与税收义务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公众都相关的税收犯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税收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他社会公众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犯罪行为,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四)与税务中介组织相关的税收犯罪

税务中介组织妨碍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与信息网络服务商相关的税收犯罪

 

直接针对税收征管中网络服务商的犯罪行为,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197971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0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由19973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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