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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所得税,了解一下?

 昵称32229807 2018-09-26

律师作为高收入群体,其个人所得税一直是律师们的痛点。一是税负偏高,二是其计税相对复杂,特别是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兼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可谓是豪华阵容版的个人所得税。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律师事务所很容易报错个人所得税,这就存在缴纳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对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事务所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里有一个某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涉税案,有兴趣的可以点击了解一下。

鉴于此,今天就来介绍一下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各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及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两种。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税收上没有本质差别,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方法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归属于出资者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需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实际分配给出资者个人或合伙人的所得以及律师事务所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

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核定征收及查账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是根据云地税二字〔2003〕13号,帐制不健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确需继续核定征收率征收的,昆明地区按 7% 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地区按 5% 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文件是否还有效目前尚不确定,由于其计税方法简便,本文不作过多探讨。

【 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税收上分为雇员律师(包括聘用律师、授薪律师,下同)、兼职律师、合伙律师(含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下同),其计税方法均不相同,现分述如下:

一、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包括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 35% 的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中,可以按照35%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注意,使用 35% 定额计算办案费用支出的分成收入,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如果不使用 35% 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资及雇佣律师都应与律所明确分成收入中办案费用的扣除方式规定该扣除标准的国税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文件规定的有效期至20151231日。但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该比例仍可在2016年以后继续使用。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律师(出资律师)

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为复杂,其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类似。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四、应用举例

某律师事务所2015年9月份开业,共有以下5名人员,出资律师甲、乙,雇佣律师丙,兼职工薪律师丁,行政人员戊。12月收入如下,律所累计会计利润为40万元(已扣除全体出资律师工资和办案提成)。12月应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注:

1、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2013年前按劳务报酬所得;2013年起,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项目收入不属于律师与律所约定的分成收入,则不允许按照前述35%的比例计算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其中,出资律师并入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其他律师并入工薪所得。

2、雇佣律师、兼职工薪律师、律所雇佣的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月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加个人负担业务培训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该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工薪税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数。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35%)

丙的个税=(10000+100000 ×(1-35%)+2000-3500)*35%-5505=20220元

丁的个税=50000 ×(1-35%)× 25%-1005=7120元

的个税=(6000-3500 )×10%-105=145元

3、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年度经营所得+全年工资收入+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月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加个人负担业务培训费,含限额内签字确认费用),出资律师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该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款,该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律所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他收入] × 该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3500×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该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占全体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预缴与汇算的区别主要在于汇算时多了调整增减项及亏损弥补项,并按个人分配比例进行分摊。

甲、乙的生产经营所得合计:40万+0.6万×2+10万×(1-35%)=47.7万元。其中甲19.85万元,个人分配比例为41.6%;乙27.85万元,个人分配比例为58.4%

甲的个税(预缴)=(6000+50000 ×(1-35%)+400000 ×40%-3500 ×4) × 35%-14750=49825元

的个税(预缴)=(6000+50000 ×(1-35%)+400000 ×60%-3500 ×4) × 35%-14750=77825元


说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地的具体执行政策可能不太一样,因此本文提到的部分政策可能在部分地区不适用。

& 今天留给大家一道思考题:从税收政策上来看,是做雇员律师税负低还是做合伙律师税负低?这是一道数学应用题,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点。想不出来又想知道答案的,可以留言给公众号,或者发个红包给我



附1:主要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

2.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4. 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5. 财税[2008]65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6. 云地税二字〔2003〕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7. 云地税二字[2001]32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8. 云地税二字﹝2000﹞65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9. 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二、三条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第八条已失效)

10.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1. 《厦门地税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金税三期版)》,2016年12月。



附2: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相关规定

A. 收入总额:从事生产经营有关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除各项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其他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B. 扣除项目(有合法有效凭据的):

1. 成本、费用、损失、其他支出: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成本及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净额。其中主要的成本费用项目(均须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包括:

① 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合伙律师个人的工资除外。

② 按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财税〔200610号,出资律师根据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可以在计算出资律师分配利润时扣除,其中单位负担部分作为计算利润前的成本费用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包括单位参保或独立个人参保)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中从业人员的为其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合伙人的为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均不得扣除。

④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⑤ 利息支出,其中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⑥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职工教育经费或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合伙人的为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2%14%2.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⑦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⑧ 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⑩ 律所计提的执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可以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转出用于个人分配时,应并入分配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

⑪ 其他:租赁费,折旧费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财产保险,劳动保护支出,汇兑损失,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且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的捐赠。

2.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除。

3.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前五年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

4. 不得扣除的项目:资本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C. 扣除项目(无合法有效凭据的):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D. 合伙(出资)律师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42000/年(35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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