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从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税率缴纳实物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教育费附加。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参照执行。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应在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率为3%。” 计提教育费附加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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