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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商调委巧用ODR平台化解疑难纠纷

 KyunraWang 2018-09-28

案例介绍

2018年5月,诸暨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调委”)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包某提出申请,2016年5月被申请人赵某从其处借去现金30余万元,至今未还,他多次向赵某催讨未果。因此请求商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查验了包某提供的借条后,立刻通过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赵某,却发现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后来调解员又尝试通过对方手机号添加微信好友,数日后,好友请求才被通过,但对方并未回复消息,调解员多次私信该号表明调解员身份,提出申请人要求调解的请求,并询问他是否愿意调解,但该微信号均无回复。


就在大半个月后,案件临近受理期限,调解员对找到赵某已几乎不抱希望的时候,事情迎来了转机。当调解员在退案前再次联系赵某时,电话被接通了。赵某称他刚刚才从国外回来。对于申请人包某提出的调解请求,他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目前人在广州,近期无法来浙。调解员表示如果不方便现场调解,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参加视频调解。


随后,调解员向他简单介绍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只要在手机上下载安装这个APP软件,就可以实现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的视频调解。赵某一听说不赶来诸暨也能参加调解,就答应了调解邀请。随后,调解员跟双方约定了视频调解时间。

赵某说,他承认自己曾欠包某30余万元,但其中有12万是当时用来成立双边贸易公司的,后来公司没建成,这12万都退给了包某,而这笔钱中的一半本应是属于赵某的。因此,赵某提出欠款中应减去6万。调解员立刻向包某确认,包某则完全否认了这个说法。调解员又询问赵某是否有相关证据,赵某表示没有。

鉴于赵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调解员告知赵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商调委对赵某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同时也表示,若赵某日后找到相关证据,可以另行提起申诉。经过调解员的劝说,赵某表示愿意全额归还欠款。


出于谨慎调解员也向赵某核实了相关情况,在问及赵某该借款是以现金还是转账方式借给他时,赵某却给出了让人意外的答案,他说,这其实不是借款,他们双方是合作关系,后来经营亏本,他需承担一半经营损失,就是30余万元。


若赵某所言属实,那该案件的性质就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同纠纷,如果双方的矛盾性质没有搞清楚,可能会导致后期法院司法确认无法通过,调解无效,案件履行无果等情况。

调解员急忙联系包某进行确认,一开始包某矢口否认,只说是借款,自己以前从未和赵某合作过。双方口供不一致,调解不能顺利进行,调解员想到包某或许是担心若案件性质变了,他手上的借条也会失效,便向包某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告知其即使该案件的性质由民间借贷纠纷转变为合同纠纷,该由赵某承担归还的部分仍需由赵某承担后,包某坦承,他们以前确实是合作关系,他也正是担心借条的效力问题才不肯承认。调解员通过微信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事件的真相,双方都在微信上认可了变更纠纷性质,并同意调解员截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部分保存。


在确认了还款金额及变更纠纷性质后,双方又对还款时限起了争执。对于赵某表示自己现在没有足够资金,要到明年年底才能部分还款的要求,包某表示还款周期太长,不予接受。调解员询问包某,得知其担心还款时间太长会发生变故,同时也了解到赵某现在资金紧张,若是还款会影响其当下的公司经营。


考虑到双方各自的顾虑和困难,调解员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在双方各退一步后,终于达成了合意,形成了调解协议。随后,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双方都在各自的手机平台上浏览并点击确认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员的进一步指导下,双方都成功地申请了法院作司法确认,案件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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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本案是商调委今年接到又一个当事人自主申请案件,这说明了我们商调委的公信力、影响力和知名度都有所提升,老百姓愿意信任我们。此次案件发展一波三折,不论是口供不一致,还是对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的争执都是此次调解中的难点,最后问题能得到解决,需要调解员细致与耐心。


本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在外地经商,短期内都无法赶来诸暨,参加现场调解。网络视频调解同时克服了双方当事人不能参与现场调解的困难。


这种随时随地都能开展的“互联网+调解”高效模式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对于商调委调解成功而又无法当即履行的民商事纠纷,调解员指导双方当事人在线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在线生成《民事裁定书》,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给人民调解赋予了法律效力。


通讯员 宣华 陈建丽

编辑 金向飞 朱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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