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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法院:六类不当行为无过错方获赔合理律师费

 keelaws 2018-09-28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负担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引导、调节作用,防范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诉讼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判指引规定,当事人在先行调解或者审前调解阶段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后撤回起诉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酌情调低案件受理费,最低可调至全额的10%收取。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解、不参与调解、不配合调解、不履行调解协议以及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的一方,法官将酌情增加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方案,如最终判决结果等于、优于或者高于调解方案,拒绝一方可能面临更高的诉讼费用。增加的诉讼费用,一般不低于诉讼费全额的30%。

  裁判指引明确了6类明显不当行为,包括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案件送达困难、诉讼拖延;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回避申请导致案件延期审理,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诉讼拖延;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诉讼拖延。因上述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时,法官将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就律师费用承担说明理由,以此规范司法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廉洁。(

  裁判指引明确了6类明显不当行为,包括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案件送达困难、诉讼拖延;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回避申请导致案件延期审理,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诉讼拖延;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诉讼拖延。因上述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时,法官将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就律师费用承担说明理由,以此规范司法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廉洁。(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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