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福田法院出台新规,这些行为最低增加30%诉讼费

 贾律师 2018-09-24



近日,福田法院创新出台《关于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负担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将有效防范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诉讼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调解、管辖权异议等手段故意拖延诉讼,以及虚假诉讼等情况时有发生,在不同程度上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福田法院对此以诉讼费用负担为杠杆,创新出台了《裁判指引》,将正向激励与反向规制相结合,对积极配合调解、节约司法资源的行为减免诉讼费用,对无故消极对待调解、滥用诉讼权利等非理性非诚信行为增加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负担,从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推动构建诚信理性诉讼秩序。



其中规定,当事人在先行调解或者审前调解阶段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后撤回起诉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酌情调低案件受理费,最低可调至全额的十分之一收取。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解、不参与调解、不配合调解、不履行调解协议,以及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的一方,法官将酌情增加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方案,如最终判决结果等于、优于或者高于调解方案,拒绝一方也将可能面临更高的诉讼费用,上述增加的诉讼费用部分一般不低于诉讼费全额的30%。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等行为,令人反感却似乎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裁判指引》明确列明了六类明显不当行为,包括:


1、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

2、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案件送达困难、诉讼拖延

3、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提出回避申请导致案件延期审理,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诉讼拖延

6、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诉讼拖延


当该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时,法官将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就律师费用承担说明理由,以此规范司法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廉洁。


《裁判指引》中还规定,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就律师费用承担说明理由,以此规范司法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廉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