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来看,当前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监管均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从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完善总分机构税款分摊办法等方面,加强该项工作。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结束,山东省无棣县共申报企业所得税1.7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0.6亿元。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笔者发现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几点建议。 当前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二级分支机构不正常履行申报的处理不好落实。第57号公告规定,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分配表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此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不明显。即使处罚,当地税务机关只能督促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提出申请,但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填制和传递的决定权和积极性在于总机构。出现总机构未提供分配表的情形,即使提请总机构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进行了处罚,也仅是对未按规定申报进行处罚,没有其他制裁手段,警示效果不明显。 对不实行就地预缴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缺位。除了中国工商银行等不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企业外,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在县域范围内成立的均为三级或四级的分支机构。这类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其经营成果和各项指标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当地税务机关除对其分支机构的身份进行鉴定外,再就是按上级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或评估进行必要的配合和核实,基层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税收管理人员政策执行力相对不足。汇总纳税所得税管理涉及政策复杂,尤其是总机构分配计算税款公式繁杂,不好掌握。分支机构收到分配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管理员不能简单地接收,还要审核所分配的税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因此,加强汇总纳税所得税管理对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来看,基层税务人员对此类业务普遍接触较少,管理手段不足的问题时有发生。 优化汇总纳税管理的建议 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因总机构不按规定时间分配税款,导致分支机构无法进行预缴申报的,按照税收征管法中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处罚规定,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总机构已分配税款而分支机构未进行申报的情况,除按税收征管法作出相应处罚外,应依法将该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管理,以及时地维护各地税收利益。 完善总分机构税款分摊办法。按现行管理办法总机构分配较为繁杂,增加了所得税管理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建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时,不再设定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和50%在总机构分摊缴纳,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纳入分摊范围,不再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而是以直接反映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划分分摊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依据,有利于维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利益,增强所在地政府的积极性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主动性。 强化专业化管理。做好汇总纳税政策宣传,给企业做好风险提醒,督促企业按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未及时传递的,相互督促及时传递,保证按时申报。在税务机关内部,可探索实行专业化管理,将汇总纳税企业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单位管理。通过业务促学习,逐步建立起一支“通政策、善管理、重服务”,符合现代企业税收管理要求的税务干部队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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