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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错配,双重不纳税风险高

 songsgt 2018-10-07

中国税务报   2018年8月10日星期五

吴鸣

跨境关联融资,是跨国公司通过财务运作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鉴于金融交易的灵活性和复杂性,跨境关联融资安排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开展税务筹划的重点领域,其中的税务风险不容忽视。

澳大利亚史上的最大税案,以雪佛龙集团补缴3.4亿澳元的税款和罚金为终结,该案中澳大利亚税务部门针对的就是集团关联融资安排。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CAHPL)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了子公司——雪佛龙塔克斯科融资公司(CFC)。CFC公司以1.2%的利率从金融市场融资25亿美元,再以约9%的利率借给CAHPL公司。根据澳大利亚税法以及澳美双边税收协定,CAHPL公司在向CFC公司支付上述关联贷款利息时,不需要在澳大利亚缴纳任何所得税。根据美国税法以及CFC公司在美国的税务安排,CFC公司从CAHPL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CFC公司在上述关联融资交易中产生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回其母公司CAHPL。这样,最终形成了一方税前扣除,而另一方不计收入的结果,导致原本应当是应税收入的营业收入转变成了不征税收入。

上述避税安排实质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混合错配的一种常见模式,即利用债权、股权定性差异达到双重不纳税目的。针对这种混合错配安排,各国及国际相关组织陆续出台了对应的反避税政策。BEPS项目成果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中,分别对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提出了修改建议,意在消除跨境融资交易中混合错配安排导致的税基侵蚀影响。在全球信息交换机制日趋成熟,各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逐步推进的大背景下,未来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获取更多信息,进而针对关联融资安排实施风险监控和调查。

为了有效防范混合错配税务风险,纳税人可以遵循BEPS项目建议的反错配规则。其首要规则是不准许扣除,即作为支付方首先在支付时不应进行税前扣除;次要规则是计入一般收入,即如果支付方不消除错配,进行了扣除,则收款方必须要将该款项计入一般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在华跨国公司各种类型金融工具不断发展,跨境融资激增,混合错配带来的税务风险逐渐加大。纳税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在筹划关联融资交易时应当承担的合规义务,将相关税务风险从集团层面作为一项重大风险考虑,重新审视其转让定价方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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