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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创新莫忽视税务合规

 songsgt 2018-10-08

2018年09月0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郭波浪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出台后,融资租赁公司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迈上了新台阶。同时,以奶牛、苗木、著作权和版权等作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创新业务也频频出现。本文对融资租赁创新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作如下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强调融资租赁是以“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为标的的业务,而何为“有形动产”,文件中则无具体定义,仅在其他文件的条款中有少量涉及,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即在增值税层面我们可以简单地把“有形动产”与“货物”挂钩,以《增值税暂行条例》里“货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适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规定。

奶牛、苗木租赁的税务处理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模式下,租赁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设备,形成商品购销关系;取得设备后租赁公司以分期收取租金的形式向下游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租赁期届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公司向承租人购买设备后返租给承租人。

奶牛、苗木、秸秆等生物资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里“货物”范畴,开展奶牛、苗木和秸秆等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适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直租业务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6%;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版权、著作权租赁的税务处理

版权、著作权既不属于“有形动产”,也不在“不动产”范围内。开展此类融资租赁如何缴税,需要从标的物本身属性出发,同时结合行为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从属性上分析,版权、著作权属“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在以著作权、版权为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中,既有所有权的转移,也有资金融通行为,其行为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类似,即以转让商品所有权为主,以资金融通为辅。资金融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理解为销售商品收取的“价外费用”。因此,版权、著作权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税率为6%。

著作权、版权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因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转移,本质上是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行为,根据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特性,租赁公司收取的费用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虽然著作权、版权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所适用的税率均为6%,但两者实际上存在较大区别。直租模式下,承租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抵扣进项税;回租模式下则不能抵扣。

对融资租赁创新业务的认定,除影响税率外,租赁公司能够享受的优惠也有所不同。奶牛、苗木的业务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含回租)处理,既可以实行增值税差额扣除,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版权、著作权的融资租赁业务未在优惠正向列举中,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作者单位: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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