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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医事律师”蓝海显现!|律新社观察

 丫胖子 2018-10-08

10月1日,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5章56条,较旧版调整较多。比如,它删除了“医疗事故赔偿”一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章节;明确了病历封存、启封的具体流程与条件,明确了患者可“复印全部病历”;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研讨会现场


如何理解新《条例》并付诸运用?9月28日,“2018年浦东医疗安全研讨会——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与实施”安全研讨会在上海周浦医院召开,围绕药械及新科技合规管理与医疗安全、解读与探讨新版《条例》两大议题展开探讨。


此次研讨会由浦东新区卫计委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主办,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协办。东方医院、华山医院、曙光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第七人民医院、儿童医学中心、妇幼保健院等多家公立三甲医院代表参加论坛,与医疗管理部门、法学法律界的相关专业人士共同研讨解读《条例》相关规定。律新社在现场了解到,医院医患纠纷处置部门对了解医疗行业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需求强烈,既懂法律专业同时熟悉医院处置程序的“医事律师”服务前景广阔。


1.
医院准备好了么


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规经历的第三次变革(1987年出台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出台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健康委的负责人曾这样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因此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医院对此次《条例》出台高度关注,在当天的论坛上,来自医院的人士提出了相关疑问。浦东新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主任孙畅主持了本次研讨会。


浦东新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孙畅


用药、用械安全事关每一个患者的切身利益,与药械相关的医疗事故随处可见。如何在管理上建立一整套药械合规流程,并且做到在责任上可追溯,医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研讨。


周浦医院  涂平安


周浦医院副院长涂平安在发言中表示,为了预防医患纠纷,周浦医院采取了多种举措:高度重视提高医师专业水平,大幅提升临床医师高级职称的比例;在工作流程上加强管理,在用药监管及特殊类药品监管方面优化流程;运用物联网技术进行医疗企业的一物一码分级管理,在病例中植入器械使用登记,病史中有使用植入性器械的手术记录等,从而加强监管,预防医患纠纷。他对制度、流程、审判、质量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也提出了建议。


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前期预防、加强培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还可以经常邀请律师到院交流培训。


议题讨论阶段,医院对是否必须提供包括主观病历在内的全部病历也很关注。浦南医院代表认为,如果主观病例可以复印,对于医生来说更加严谨和规范。也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先给一部分病历,如果病人有再进一步要求,再提供全部主观病历。还有人认为,如果主观病历在社会满天飞,或是主观病例被上传到网上,社会媒体再参与其中,这对于医院和医生的工作都会产生很大的挑战。但如果不告知病人,又产生了没有事先告知的问题,那医院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廖浩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廖浩宇表示,现阶段,法院对于医疗方面的知识还不够专业。法院还是希望双方当事人提供完整的病史(主客观病史),从而再来评判整个案件。


对医院关注的问题,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军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禁止性的条例规定不能复制主观病历。《条例》如没有后续操作条款出台,目前按字面解释没有歧义的地方。最终的病历的解读还是要落在同行评议的评判。


《条例》强调了人民调解作为主渠道作用,鼓励医患双方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公利医院陈群从医院角度对新条例作了解读。他的发言中谈到,把人民调解作为主渠道是更倾向于以人为本的主旋律,在保险保障风险的分担机制、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及明确一老机构的法律责任这些关键点上分享了真知灼见。


2.
管理流程化责任可追溯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因药品相关政策涉及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因此新条例出台后,还需要很多配套规定。在行政管理、观念演变、实践操作等角度,有一些新变化,专注医疗法律服务的人士已经关注到这一点。


瀛泰律师事务所 江军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军谈到,新老《条例》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都是便于管理和约束医疗人员。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规则提高为条例,但仍有行政的影子,在作用上起到调解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关系。《条例》则是观念的升级演变,主旨放到了医患双方纠纷处理上面。


《条例》具有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完善医疗结构内部处理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深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等“三调解一保险”特色。与此同时,《条例》也具有鲜活的时代特征,它明确了新闻媒体散布、编造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医疗分享分担机制,加强医方告知义务;明确风险发生时,告知对象是“患者”,告知的内容是替代医疗方案。


瀛泰律师事务所 胡尔玮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胡尔玮律师着重就药械合规与医疗安全方面作了解读。他分享了聋哑人舞蹈《千手观音》为例的3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并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法办》两项法规作了解读。胡尔玮指出,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责任性质、承责依据、责任主体及范围标准各不相同,需要从概念上区分开药品不良反应、药械不良事件、药械质量事故、医疗事物等。


3.
“医事律师”的契机显现


通过对《条例》和药械及新技术合规管理与医疗安全的解读探讨,与会单位在加强事前识别、事中评估、事后回访,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风险达成方面达成共识。于此同时,律新社在现场看到,医疗实务人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需求迫切,需要大量又懂医院又懂法律的跨界人才,医事法律服务蓝海可期。


瀛泰律师事务所 周波


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波表示,瀛泰非常关注医疗法律服务领域,也非常重视“医事律师”团队建设。因为医事律师非常专业,往往需要具备医生资质,因此,有过医院工作经历的律师非常具有优势。


瀛泰医事团队拥有一批知识结构多元、经历背景多层次,专注于大健康医疗产业服务的专职律师。他们不仅具有医院临床、卫生行政机构工作经历,还具备行政执法以及法学背景,对于药品及医疗器械行业业务领域,药品企业和医疗器械企业的重组并购,敏感的医疗纠纷的规避等更具有敏锐的洞察和判断力,目前瀛泰医事律师团队受聘于二、三级甲等医院及社区、社区医疗机构、医药/械企业,作为法律服务单位提供各类涉及医疗、药品、医械等服务。这个精锐团队对于律所其他团队也是有力的补充,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


瀛泰律所照


江军做律师前,曾在三级医院工作多年。他谈到,医事律师不仅要对医药卫生体系有独到的理解和把握,也要具备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自己在从事法律工作之前,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了近十年。考虑转行,首先是出于对律师这个职业的喜爱。其次,在当时整个医疗体系里,还极少有同时具备临床医疗从业背景及法律从业背景的跨界人才。他从中看到了行业契机,从而转身医事律师领域,希望将多元化的知识储备融合进职业之中。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曾提到,近5年来,在我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连续5年“双下降”,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持续有效改善。


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与此同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立。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有力的保障。


另一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相关部门从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法治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畅通处理渠道四方面积极开展了工作,包括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深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等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表示,我国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持续提升,但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患者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与会人员合影


医事律师可通过多元化知识储备,依据新《条例》中适用的法律平衡医患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化解医患矛盾,展现自身职业价值。


医疗法律服务蓝海显现,医事律师,作为行业细分领域的专业律师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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