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是否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呢?单位自成立以来就是这样报税,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无法在办税系统直接调整。 答复内容: 您好!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 除了按上述方法调整,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更正申报表: 第一种方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 前次申报通过客户端提交申报表的扣缴单位,本次更正申报时,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的“申报更正”功能,更正申报表。不过扣缴客户端不能受理超过当前税款所属期六个月以上的申报表更正,扣缴单位如果属于此类情况,只能采用第二种方法办理。 第二种方法:上门更正申报 扣缴单位可以填报纸质申报表(加盖公章)或电子申报表模板,更正申报原因的说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更正申报。 来源:厦门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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