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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将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的所得税分析

 过往邮客 2018-10-12
公司改制将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的所得税分析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正和税友 2018-10-10
对于将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是不允许的,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种特殊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上市想法的企业纷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上市的条件。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的做法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时间点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折股,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类和负债类的科目及余额保持不变,其净资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为零。
在这个过程中,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有一部分转增为注册资本,另一部分转为资本公积。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对于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没有争议的;对于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的,目前税法没有规定,因为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公积环节,绝大部分的观点认为不视同利润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东为境内法人企业的,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对于将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公积的,税法没有相关规定,如果视同为利润分配,因为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对于股东为境外企业的,情况略微复杂一些。先看一个案例。
某市D公司是一家港澳台商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业务。截至2014年8月31日,共有4家投资方,其中两家为境外非居民企业。在检查过程中,一张记账凭证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这张凭证显示,该公司将2014年8月31日之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187万元转入资本公积。这一 账务处理与常规处理不同。
稽查人员初步核实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10月29日将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2014年8月31日审计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剩余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其中4家投资者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根据“剩余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才有了以上的账务处理。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利润分配。因为D公司在会计上已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进行了处理。“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余额已经为零,而转入账户“资本公积”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实质上是境内居民股东和境外非居民股东取得的股利收入,因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境外非居民股东应当就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和盈余公积187万元,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企双方经过多次交涉。最终,该公司同意补缴2014年未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四十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将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公积的,股东为法人企业,税务机关有可能会视同为利润分配。如果股东为境内法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为境外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对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公积同一种行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处理却不一样,如果是同一个公司,同时存在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又会是怎样一种情况呢?明天的文章会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规避了个税,却多交了企业所得税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正和税友 2018-10-11
在昨天的文章中,曾经说过,对于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的,绝大部分的观点认为不视同利润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有部分企业将其作为一种税收筹划方式,但是,这些企业不知道的是,这种筹划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今天的这个案例,就是由于筹划不周,导致自然人股东虽然暂时规避了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却多交了企业所得税,需要引起各方的警觉。
某市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C投资公司和D自然人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份,2012年2月9日股东会决议,以发起设立方式,将A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B股份有限公司”, A有限公司原有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持有B股份公司的股份,A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5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依法按照1.5:1的比例全部折为B股份公司股份(其中,10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其余5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共计折合股份数为1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A有限公司是把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转增了B股份公司的股本,然后剩下的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和盈余公积1000万元直接转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A公司认为,将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转增了B股份公司的股本视同利润分配,股东C公司免企业所得税,股东D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300万元(5000×30%×20%),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和盈余公积1000万元直接转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不视同利润分配。这时,股东C公司投资成本为7000万元,股东D自然人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
其后,B股份公司顺利上市,股东C公司和股东D自然人均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了全部股份,纳税情况如下:
股东C公司持有7000万股,转让收入35000万元,投资成本7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5000-7000)×25%=7000万元。
股东D自然人持有3000万股,转让收入15000万元,投资成本30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3000)×20%=2400万元。
假如换一个思路,将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和盈余公积1000万元转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时视同利润分配,又会怎么样呢?
那就相当于总共分配了10000万利润,股东C公司分得7000万元,免企业所得税,股东D自然人分得3000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600万元(10000×30%×20%),比不视同分配多交300万元。这时,股东C公司投资成本为10500万元,股东D自然人投资成本为4500万元。
B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东C公司和股东D自然人仍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了全部股份,纳税情况如下:
股东C公司持有7000万股,转让收入35000万元,投资成本7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5000-10500)×25%=6125万元。
股东D自然人持有3000万股,转让收入15000万元,投资成本45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4500)×20%=2100万元。
通过算总账发现,整个过程股东C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6125万元,比不视同分配少交企业所得税875万元。股东D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700万元(600+2100),和不视同分配一致(300+2400),只不过其中有300万元改制时提前交了。
由此可见,企业在会计上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直接为资本公积,不视为利润分配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虽然推迟缴纳了3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在日后转让股权时,这种处理方式将导致企业的法人股东多缴纳8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得不偿失。
正和点评:无论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相关机构,在税收筹划时不能只考虑眼前的税负,还要考虑以后有可能发生的税负,统筹起来综合加以考虑。当然,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存在变化,谁也无法准确预料,但是,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后,原股东逐步套现退出也是大概率事件,这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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