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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柳借 2018-10-12

理论上来说,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女婿确实是没资格继承老人的房产,因为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顺序人里就没有女婿这一选项,那为什么最终女婿却能分走一半呢?这又涉及到了我国的《婚姻法》(后面细说)。

所以要立遗嘱,一定要请一个专业的法律界人士把控一下,确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没有任何问题,否则常常会留下漏洞,引起纠纷。

题目中的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结果离婚时女婿却还分走一半,这是因为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误解所致。

我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从上述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双方,无论是谁,只要是在婚姻期间继承了或者接受到赠与的财产,这是双方共有的,不论是来自岳父岳母一方的还是来自公公婆婆一方的,这是公平的,离婚的时候,对于共有的财产,理所应当依法分割。

或有有人疑问说,为什么要这样呢?不应该是各自管各自的吗?这是因为法律是严谨的,对于各种方面的因素及可能的情形都要考虑到。

如果说老人的房子,只想留给一方,而不分给女婿(或者儿媳)的话,那么《婚姻法》也是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的。

我国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如果老人在立遗嘱时,有特别指明,这套房子仅由女儿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染指,那么按照法律,女婿是无权分走一半。

由女儿继承和仅由女儿一人继承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一个(由女儿继承),只是说排除了和女儿同一顺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比如老人的儿子和其他女儿,并没有排除女婿的继承权,因为女婿本来就没有继承权,这种情况下,女儿继承的财产就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第二个(仅由女儿一个继承),则代表着只有女儿一个有权,其他人,均无权划分该房产。

当然现实中法院的判决也并非一层不变的,因为对字面意思的理解在于法官个人,而

“房产由女儿继承”这个理解是可以存在歧义的,特别是老人只有一个女儿的情况下,法官完全可以认定遗嘱中“房产由女儿继承”属于第十八条的范畴,那么女婿则无权分走;但是毕竟没有指明仅由女儿一人,所以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第十七条,如果这样,则女婿可以分走,这也是现实中为什么有的案例相似,最后判决却不一样的。

最后说一句:我感觉这个女婿很low,男人离婚不净身出户就算了,竟然还想着去瓜分别人女方的房产,对这种人,离婚确实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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