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效率直接关系执行效果,而影响拍卖、变卖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行为,为执行环节财产处置久拖不决“开出良方”。 一、保留传统的委托评估,新增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规定》出台前,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主要依靠委托评估的方式,但该方式往往周期长,费用高,当事人负担加重。为此,《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规定》的出台,确立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新模式,拓宽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渠道,对解决财产处置费用高、周期长、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规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推动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施行,《规定》分别对四种确定财产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其中,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委托评估的,就只能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 除去上述特殊情况,就依次按照顺序逐一采取。 首先要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 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的,采取定向询价方式; 定向询价不成或者不能的,采取网络询价方式; 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 三、创新送达方式,解决各类报告送达难的问题 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为躲避执行,打电话不接、住址没人等情况,造成法院无法送达,只能公告,严重影响了财产处置效率。为此,《规定》确定了两种发送方式,并且限定了条件。 一种就是送达。 只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 另一种就是公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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