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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执行法院未按顺序选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可否撤销司法拍卖?

 单位代码信息 2022-05-26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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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1)京执复350号,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2021)桂执复154号,黄鹰、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2

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双方当事人议价一致的,优先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议价不成的,可以网络询价或者定向询价。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问题的提出:该条确定了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及顺序,但如果执行法院未按上述顺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据此确定参考价并进行的司法拍卖是否应予撤销呢?

03

裁判理由

北京高院认为:

当事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北京三中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不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只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财产的成交价通过拍卖竞价由市场形成,故即便执行法院未严格按照规定选取更为便捷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可能影响执行效率,但不足以导致拍卖结果被撤销。

因此,复议申请人万方源公司以北京三中院直接选择适用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撤销拍卖,缺乏法律依据,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广西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拟处置的财产确定参考价时,可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按照顺序依次逐一进行,首先要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的,采取定向询价方式;定向询价不成或者不能的,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

本案中,梧州中院未依上述规定顺序方式确定7号商铺参考价,而是径直采取了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了财产处置参考价格,在推送拍卖成交后又向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进行定向询价,严重违反了网络司法拍卖关于确定财产价的程序性规定,所获取的评估参考价格与网络询价的参考价格、拍卖成交价格差异悬殊,损害了左东兰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梧州中院在(2020)桂04执异39号执行裁定中认定应撤销7号商铺的网络司法拍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买受人黄鹰因本案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权益受损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对上述不同的裁判观点,诸位执行实务专家是如何认为的呢?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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