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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gzdoujj 2018-10-13

1、最高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房屋面积的误差比超过3%导致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就房屋面积误差所承担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误差3%为界,分别处理:


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超过3%,购房者愿意购买,房屋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误差在3%(含3%)以内的,购房者按照购房时约定价格补足,超过3%的部分,开发商自行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的,误差在3%(含3%)以内的,由开发商返还该面积的购房款及利息,超过3%的部分,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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