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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债务人玩失踪不出现,法院还能寄送起诉材料吗?

 苏律师书架 2018-10-14

      市场经济带发展带来了民间资本流动的极大活跃,而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民间借贷成为了大部分人的首选。但民间借贷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由于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对交易方身份审核不严,且人口流动性大,又或者碍于双方的情面,借条上的信息往往不完备不严谨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的就是送达难、被告缺席、公告案件多等问题,法院向被告邮寄的法律文书往往因“查无此人”“地址不明”等原因被退回。这极大地困扰着债权人债权的实施以及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




      法院的送达是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的,一般是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邮寄送达为补充,特殊情况下,公告送达。对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但你以为等两个月就行了吗?


      并非如此。需要送达的文书并不仅此一份。比如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这没完没了的两个月,是欠款人借机拖延诉讼时效,逃避履行债务的义务的险恶用心。因为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了。而且在这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将财产转移,债权人的债权也同样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有没有方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就是双方在签订借条时要提前约定好送达地址。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也就是说,只要在签订借条的时候,约定了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发生纠纷时法院只需按照该地址进行送达即可!



简单版的可以这样进行书写


双方约定送达地址为:


甲方(出借方等):xx省xx市xx街道xx小区xx(村)xx号;

乙方(借款方等):xx省xx市xx街道xx小区xx(村)xx号。


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而当事人却未及时告知导致文书被退回的,应视为文书已经送达

 


详细版供参考如下


      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钱容易讨钱难,我们固然不能做处心积虑,用着各种卑劣方式抵赖欠款的恶人,毕竟在困难时别人借款给你是难得的情分。但我们最好也不要做那个毫无防备的傻瓜,在借款时,也要注意在保障好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再去帮助他人,也切记要在借条中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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